调取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存留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依法收取的一种诉讼活动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动调取证据,也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由法庭决定调取新的物证、书证。下面庭立方小编带您具体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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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规定。
本条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6年做过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要求,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也很重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上述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上述申请,法庭应当综合全案的事实调查情况、证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以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调查。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本条中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内容,是为了加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保证公正审判而增加的规定,属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创新之处,可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完善。
本条共分四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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