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前,如果出现法律的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可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延期审理一般是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那么延期审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由庭立方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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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的情形的规定。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本条作了修改。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
(四)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删去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该条文第三项“合议庭认为案件证据不充分,或者发现新的事实,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的”的规定。
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庭审方式改革后,开庭前审判人员不再核实证据,庭审中只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就公诉人指控的犯罪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如果证明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则应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除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建议外,法庭不再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删去1996年刑事诉讼法该条文第三项“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中的“当事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导致案件不能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因此相应地删去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限制条件。
本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使审判活动不能继续进行,合议庭因此停止审判活动等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消失后,再开庭审理。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如果合议庭同意上述申请,而当庭又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确实、充分,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被合议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三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议庭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能当庭作出决定;另一种是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更换人员的。对这两种情况,合议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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