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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期限;中止审理多久恢复?

发布时间:2021-01-11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那么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都有哪些?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本条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条文。原刑事诉讼法对中止审理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本款规定为中止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出现了一些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止审理作了规定,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了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情况对中止审理制度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

(2)被告人脱逃的。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项规定实际部分修改了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自诉人不到庭的,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对本项的规定来说,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以上就是关于中止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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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那么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都有哪些?庭立方小编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本条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条文。原刑事诉讼法对中止审理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存在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本款规定为中止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一般来说,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出现了一些使审判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以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中止审理作了规定,对于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综合考虑了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情况对中止审理制度作了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

(2)被告人脱逃的。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项规定实际部分修改了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自诉人不到庭的,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对本项的规定来说,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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