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
间接故意杀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的内容只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对于无故寻衅,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
我们认为,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目的,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可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可按故意伤害论处;如果被害人死亡,则可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
因为,不论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是死亡的结果还是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这样,就把行为人主观上对会发生的后果的放任,同客观上造成的实际后果统一了起来,体现了在认定犯罪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如果间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确实难以分清的,可按故意伤害致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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