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值班巡逻人趁机盗走仓库财物的行为到底是一般盗窃行为,还是贪污行为、职务侵占行为?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还不统一。
如以下一案:某机械厂(国有企业)传达室保卫人员周某在值班夜巡时,发现本厂五金仓库既未关电,也没有锁门,知道是仓库的值班保管员林某在离岗时忘记了给仓库大门上锁和关灯。周某顿起盗窃的邪念,便推门进入仓库,用自行车分多次拖走电机、电线等物,价值5万余元。
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应定;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
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问题。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资污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中,前两种犯罪的成立条件,都必须是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如果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就不构成该罪。那么,巡逻人员趁保管值班人员职务过失没有锁门的机会,盗走仓库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呢?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上述案件中的周某不是负责五金仓库保管的人员,而是负责对工厂安全进行巡逻的人员,对仓库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显然不具有职务上的直接权力。因此,周某利用仓库保管人员忘记锁门之机,进入仓库,在深夜无人之际,暗中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不是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由于周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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