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强迫交易,就是用暴力、威胁的方式要求对方购买产品,强卖强买,那么只要是强买强卖就会涉及吗?
律师解答:
构成强迫交易罪也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并不是所有的强卖强买都会成立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次数或者损伤程度才能成立该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成立强迫交易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五、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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