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进行有价证券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其中,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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