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行为人的行为不同,对应成立的罪名也不一样,那么这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1、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2、行为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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