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年(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07 15:47:44

(201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

资格。

  第四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五条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条 证券公司与本规定有关事项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 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