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03日,银办发〔2018〕8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展业原则,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号文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应实施细则以及信息报表,做好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的相关情况。
七、对违反业务办理、信息报送相关规定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其境内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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