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业务参与人:
为配合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我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场内份额赎回费计算方式调整的业务衔接
《指引》发布后,管理人可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在基金开始募集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同时,为配合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对于《指引》发布前已经开始募集且成立日期(以该基金在我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份额登记日为准)晚于2017年10月1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可于首次开放申赎业务前联系我公司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申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7 年 12 月 1 日。
对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已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由于存量场内份额原始过户日期已不可追溯,赎回手续费用仍保持原系统处理逻辑,按持有时间为一天取相应的赎回费率(指基金管理人在我公司总部 TA 系统中设置的赎回手续费,不包括深证 LOF 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计算。对于此类产品,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设置“深证 LOF 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等方式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为保证业务、系统平稳运行,管理人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或设置“深证 LOF 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前,需联系我公司总部完成相关系统测试。测试安排及业务申请办理方式将于近期在我公司官网-开放式基金业务平台另行通知。
二、关于场内权益分派业务新增红利再投资方式
《指引》发布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权益分派将新增红利再投资方式。相关业务具体开展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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