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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国家赔偿】W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莫丽冰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获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为其获得国家赔偿40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12-28 19:10:32 浏览:12243次 案例二维码

本案所有姓名皆为虚构请注意甄别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甲乙丙三人前往光明新区某街道某KTV酒吧消费,在喝酒过程中认识两个女孩,双方互留电话后各自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甲某接女孩电话邀请其去光明新区某砂锅粥吃宵夜,甲乙丙三人遂搭乘摩的前往某砂锅粥店。三人到达砂锅粥店时,现场已有W君、郭某、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和叶某、黄某、王某、潘某、赖某等人在一起吃宵夜,乙某等三人欲带女孩离开砂锅粥店引起郭某等人的不满,遂引发口角冲突。犯罪嫌疑人郭某率先拿起一啤酒瓶冲上前殴打被害人丁某,犯罪嫌疑人W君、潘某、余某、黄某、钟某和啊七等人也用手中的啤酒瓶、塑料凳子殴打被害人丁某,甲某遂拨打110报警,丁某趁乱跑向公园方向,因颈部左侧被刺伤失血过多倒在公园门口机动车道上。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证实被害人丁某已经死亡。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立即离开犯罪现场。

二、办案过程

2015年10月16日,W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W君是一名来深务工人员,离异,被羁押后,W君的孩子变成“没有父母监管的孩子”,变成真正的留守儿童。

2016年6月22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字〔2016〕391号起诉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W君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6年9月11日,莫丽冰接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担任W君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w君诉说其冤情,提出完全没有参与打架斗殴,甚至没有目睹打架的经过,仅是斗殴结束后出现了,与其他几位同案犯是一起吃宵夜的朋友。W君在会见笔录上手写“本人坚持无罪辩护”。

接受指派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中院开庭。开庭前莫丽冰律师已审查全案的证据,制作了发问提纲。开庭时,莫丽冰律师逐一对另外四位被告人进行发问,当庭获得有利于W君的证言,明确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粤03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w君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W君不服,上诉。

2017年1月1日,w君家属解雇原委托的律师,聘请莫丽冰律师为二审辩护律师。由于W君家庭困难,莫丽冰律师以办理法援案件的补贴标准接受委托,决定自行援助W君,为二审的发回重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上诉期间,莫丽冰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撰写《上诉状》。在广东省高院受理案件后,莫丽冰律师递交《无罪辩护词》,附《无罪证据一览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刑终1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有五个同案犯,省高院法官针对W君的情况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释明发回重审的理由,推动本案最后实现了公平与正义,感谢省高院法官的决定!

2018年4月8日,莫丽冰律师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建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W君撤回起诉的辩护意见书》。

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莫丽冰律师庭前向法官提交PPT制作的言词证据分析表,通过发问降低不利证言的可信度,拆穿某同案犯的谎言,当庭发表无罪辩护意见,庭后递交《无罪辩护词》。

三、辩护过程

(一)第一次一审的法庭发问,暗潮汹涌,力争为W君鸣冤辩白,锁定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不管是同案犯还是证人,他们的证词很少会从头到尾都是假的,也许大部分是真的,但是关键部分才可以说谎。当他们坐在法庭之上,不需要像西方一样对着圣经发誓,也不需要对着国徽发誓,他们能够对着自己的良心发誓,已经是不错了。但是能坐在法庭上接受询问的人,有多少个人会跟本案是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W君作为被告人,坐在法庭之上说自己没有打架,可以说是人单力薄。如果想了解W君究竟有没有参与打架,还需要通过对同案犯的发问才了解,本案的证人是不会出庭接受询问的。究竟案件能不能水落石出,W君有没有参与本案?就看法庭调查了。莫律师的发问目的是为当事人W某获取较为确切的不在场证据,而非不清不楚的模糊答案。以下是发问的实录:

PART 1 莫律师问第一被告人郭某

律师:打架的时候,持续了多久?
郭某:一分钟左右。
律师:当时W君是否在现场?
郭某:打架的时候他没有在现场,他拿了我的摩托车出去了。

PART 2 莫律师问第二被告人潘某

律师:当天晚上你是否看见W君借了郭翔的摩托车出去了?
潘某:没有看见。
律师:在打架的时候,W君是否在现场?
潘某:在现场。
律师:W君有没有参与打架?
潘某:当时乱哄哄的,我没有注意。
律师:W君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潘某:是骑摩托车离开的。
律师:你们打架的时间持续了多久?
潘某:很短时间。

PART 3 莫律师问第三被告人余某

律师:请问你是否有看见W君当天晚上和你们一起吃宵夜?
余某:没有注意W君。
律师:你是否了解W君有无借陈德高的摩托车出去?
余某:我不清楚。
律师:在发生打架事件之后,你在什么时间点看见W君?
余某:我从厨房出来后才看见W君的,我从厨房出来的时候就已经看见W君了。

PART 4 莫律师问第四被告人黄某

律师:在案的除了你之外,其他四个被告人是否在场?
黄某:郭某、潘某和余某在,走的时候看见W君,刚开始的时候我睡觉没有看见他。
律师:你第一眼看见W君是什么时候?
黄某:他坐我车走的时候看见,之前我睡觉没有看见他。

PART 5 公诉人问第五被告人W君

公诉人:你当时吃宵夜的时侯是否在?
W君:不在。
公诉人:你系什么时候到场的?
W君:打完架之后オ到的
公诉人:吃宵夜的时候你是否有来过?
W君:吃饭的时侯来过。吃宵夜没有来过。
公诉人:你是如何来的?
W君:打电动车来的。
公诉人:谁叫你过来的?
W君:潘某。
公诉人:你来的时候是否有看见他们打架?
W君:看见他们从沙锅粥店里面跑出来,但是没有看见他们动手。

PART 6 莫律师问第五被告人W君

律师:你有没有见过被害人?
W君:没有。
律师:你是否可以辨认出被害人?
W君:不可以。
律师:你在砂锅粥店停留了多久才离开?
W君:三分钟左右。
律师:有谁可以证明你没有打人?
W君:郭某和潘某。

(二)第二次法庭发问,峰回路转,棒打伪证

本案一审庭审结束以后,一审判决五个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郭某有期徒刑13年,潘某11年,余某6年,黄某5年,W君4年。莫律师发现判决书上的事实部分认定错误,为W君撰写上诉状和辩护词,并且制作了《W君无罪证据一览图》,经省高院书面审理,决定发回重审。一审再次开庭,这次法庭之上,其他被告人关于W君的部分的证词基本上和上一次保持一致,但是第二被告人的证词却出现了极为危险的情况。

PART 7 莫律师问第二被告人潘某

律师:你们吃宵夜的时候,W君在不在场?

潘某:在场。

律师:他的位置是怎么样的?坐哪里?

潘某:……不记得……

律师:你有没有看到W君动手打人?

潘某:有。

律师:他打了谁?怎么打的?

潘某:他打了冯某的朋友贾某,用脚踹的。

律师:你当时在干什么?

潘某:我当时在劝架。

律师:打架持续多长时间?

潘某:几分钟,很快。

律师:你侦查阶段称W君踹了冯某,上一次开庭说场面混乱你没看清楚W君有没有打人,这一次说他打的是另一个人贾某,你怎么解释?

潘某:……记不清楚了……【无法自圆其说】

第二次庭审,莫律师的发问目的是着重针对各个被告人发问吃宵夜的具体情形,打架持续的具体时间还有W君不在打架现场的证据,由此证明W君在没有吃宵夜的情况下,不清楚案件前因后果的情况下,不具备作案的动机;打架具有偶发性,时间非常短暂,W君不具备作案的条件以及作案的时间。

潘某突然改证词称W君有打人,让人始料未及,但是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不是单个人的指控能定罪的。

(三)综合分析同案犯供述与证人证言,论证W君在打架发生时不在现场的合理怀疑,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1、潘某的证言不可信,前后出现反复,而且上次庭审明确表示不清楚W君有没有打人。本案的其余的四名同案犯,一名明确W君没有打人,两名明确吃宵夜的时候没有看到W君,第一眼看到W君是他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的时候。关键的第二被告人的指控前后矛盾,他称W君殴打贾某,但是贾某本人都没有称遭到W君的殴打,并且无法辨认W君。
2、另一名被害人一方的证人曹某是唯一能辨认W君的证人,声称看见W君有参与斗殴。但是现场有其他证人看到W君与曹某在现场有吵架的行为,不能排除曹某是因吵架行为而辨认出的W君,而不是打架行为。
3、本案的女主角小雪和红红无法辨认W君。
4、本案最关键的证人是现场的第一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是随同本案被告人一同到了砂锅粥店吃宵夜的人,他全程目睹吃宵夜的过程、纠纷引起的经过,并且明确提出W君打架的时候不在现场,拿着郭某的摩托车钥匙出去了,打完架才回到现场。第一证人的证词与第一被告人的证词相互印证。
5、啊七后面被抓获归案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参加打架的事实,但是他无法辨认W君。也就是说:本案中现场参与打架的啊七,打架结束后就逃匿,而W君也一直在羁押,两人之前也不认识,啊七不能辨认W君,印证了W君不在打架现场的合理怀疑。

(四)可视化PPT助力法官查明真相

本案由于涉案人员较多,经过上述的分析,大家可能仍然无法分清人物关系以及对应每个人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法官也一样,将近2000页的卷宗,证言里有大量“高个子”“矮个子”“黑衣服”的表述,人物关系错综复杂。为此,莫律师特意原创了《证词可视化一览图》,其他同行若有需要可以借鉴,仅供参考。我在一审开庭前提交给法官,法官可以拿着PPT进行法庭调查。

从这个PPT里,可以清晰地看到每一个人的身份,以及每一个人对每个被告人的辨认情况,客观公正地看待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印证,揭露案件的真相。

第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事后跟莫律师交流,称这份材料也帮助了他的当事人黄某实现无罪释放。

四、案件结果

2018年8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深检撤诉(2018)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W君的起诉。

2018年9月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深检刑不诉(2018)176号,决定对W君不起诉,并于当日将W君予以释放。

2018年10月19日,W君被错误羁押1056天,莫丽冰律师接受委托,帮W君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300,685.4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2018年12月28日,W君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8)粤03法赔4号 ,决定如下:

“一、本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300970.18元;

二、本院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5300元;

本院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五、办案心得

目光不断往返客观事实与证据印证规则之间。

我们首先需要对本案的受害者表示哀悼与同情,希望真正的凶手可以早日归案,让死者得以安息。

本案是莫律师从法律援助开始介入的案件,本着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初心,莫律师义无反顾地一次又一次地援助W君。当第一次会见W君的时候,他说他是被冤枉的,并且写下了“本人坚持无罪辩护”,莫律师便为此开展了长达两年时间的法律援助。2016年的时候,莫律师刚刚进入刑事辩护的行业,凭着一股认真劲,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穷尽一切合法合理的途径,包括开庭前多个日日夜夜地阅卷、法庭发问的庭前准备、法庭上发问的临场应变、辩护词的反复撰写、一页纸无罪辩护的思维导图、可视化PPT的制作等。莫律师让无罪之人洗清冤屈,让有罪之人得应有的惩罚的辩护精神,实现了w君的合法权益。w君重获自由之后,为莫律师赠送了锦旗:“敬业正直,无愧标兵。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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