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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 2013(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7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3]36号)、《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市场监测发[2013]19号)有关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对前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合规存疑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监管部门意见,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资管备案工作指引》)。

  《资管备案工作指引》是市场监测中心开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符合《资管备案工作指引》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不予备案,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在落实《资管备案工作指引》过程中,证券公司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今后,市场监测中心将继续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合规存疑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以备案工作指引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联系人: 刘宇铭 郑 兴

  联系电话:010-83897802/83897803

  传真电话:010-83897851

  电子邮箱:liuym@sac.net.cn;zhengxing@sac.net.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

  8.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1: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2: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

  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银监会备案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无其他投资者参与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鉴于该类产品投资风险过于集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投资产品进行全面、详实的尽职调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明确最终投向,揭示特有投资风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无其他投资者参与的同一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客户服务费等费用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代销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等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目前,国内基金公司同类产品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外部增信模式已较为普遍。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不违反现行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重点披露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质、公司实力、担保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等信息。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向投资者做出保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承诺。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个人作为第三方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由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应符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第三方应为具备证监会认可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专业资质或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个人不得作为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

  按不同期限分类、滚动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按照期限、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通过分级或者分层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划分为不同类别,同类份额滚动或不定期募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产品无明确禁止条款,证券公司类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准发行。鉴此,证券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加强流动性管理,有效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特有投资风险;

  4.完善估值程序,公平对待不同时点参与的投资者。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

  现行法律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在合同或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置方式,充分揭示与转让相关的特定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8: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定向委托资产划分为面值相等的份额,定期进行估值。管理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均为开放日,银行理财产品全体投资人的代理人作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时,追加资金按照最新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份额。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以提取的份额数量为基准进行申请,每份份额的提取价格等于最新份额净值。

  证券公司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份额化,每日开放,允许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不得以此方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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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8号》的通知 2013(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04-27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3]36号)、《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市场监测发[2013]19号)有关规定,市场监测中心对前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合规存疑问题进行梳理和分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监管部门意见,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资管备案工作指引》)。

  《资管备案工作指引》是市场监测中心开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符合《资管备案工作指引》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市场监测中心不予备案,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在落实《资管备案工作指引》过程中,证券公司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

  今后,市场监测中心将继续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工作中发现的合规存疑问题形成指导性意见,以备案工作指引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联系人: 刘宇铭 郑 兴

  联系电话:010-83897802/83897803

  传真电话:010-83897851

  电子邮箱:liuym@sac.net.cn;zhengxing@sac.net.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8层(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

  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

  2.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

  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

  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

  5.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

  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

  8.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1: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鉴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类似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且属于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金融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符合现行规定。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2: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2号

  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银监会备案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无其他投资者参与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投资范围的规定。鉴于该类产品投资风险过于集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投资产品进行全面、详实的尽职调查,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中明确最终投向,揭示特有投资风险,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公司设立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无其他投资者参与的同一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3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列支客户服务费等费用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代销服务费和客户服务费等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4: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4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

  目前,国内基金公司同类产品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外部增信模式已较为普遍。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不违反现行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公司应在产品合同中重点披露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资质、公司实力、担保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等信息。证券公司不得违规向投资者做出保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承诺。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5: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5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个人作为第三方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由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应符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第三方应为具备证监会认可的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等专业资质或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专业机构。个人不得作为第三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6: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6号

  按不同期限分类、滚动募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按照期限、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通过分级或者分层的方式,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划分为不同类别,同类份额滚动或不定期募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产品无明确禁止条款,证券公司类似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准发行。鉴此,证券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存续期间的任何时点,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加强流动性管理,有效应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3.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特有投资风险;

  4.完善估值程序,公平对待不同时点参与的投资者。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7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

  现行法律法规对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并未做出明确界定,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转让业务,应在合同或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转让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置方式,充分揭示与转让相关的特定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收益权受让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的资格要求。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附件8: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工作指引8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资产份额化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定向委托资产划分为面值相等的份额,定期进行估值。管理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均为开放日,银行理财产品全体投资人的代理人作为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可在开放日申请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时,追加资金按照最新份额净值折算成相应份额。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以提取的份额数量为基准进行申请,每份份额的提取价格等于最新份额净值。

  证券公司按照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份额化,每日开放,允许委托人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实质上是以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形式变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不得以此方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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