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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刑辩论坛 | 第一季第三讲 有效辩护细细读——从个案切入

发布时间:2021-05-05 10:37:36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毛巧云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谢谢各位。在接到主办方给我这个交流分享的题目的时候,我是有一些忐忑的,为什么忐忑?因为我生活和工作的城市被戏称为“3.5线”城市,这种城市它基本上没有轰动全国的这种所谓的重案或者是要案,但是我后来还是欣然接受了主办方给我的题目,因为我觉得中国很多的职业律师,特别是绝大多数的刑事辩护律师,他们分布在除了北京、上海、广州以外的各个地方,而中国的绝大多数刑事辩护恰恰是由这些和我一样在“3.5线”“四线”或者“二线”城市的律师来支撑。所以我今天就斗胆跟各位做一个分享。

我的分享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效辩护的概念,第二部分是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最后一部分就是从个案切入谈有效辩护。重案、要案的有效辩护,它首先要说清楚两个概念,一个是什么叫大要案?另一个是什么叫有效辩护?大要案刚才我也说了,在我们法律上是有规定的,省高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刑事案件。那么我们这样的大要案在法律上它是怎么定义的?我认为它没有一个具体的界定。我个人认为大要案它并不只是指在全国都有影响力的案件,当然这是一种概念,但是你比如说放到我们江西上饶,当时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某个行为人杀了4个被害人的案件,这是大要案吗?在我们本地肯定是大要案,但是放到全国可能就不是。某个当事人在某个学校很凶残地杀害了一个几岁的小孩,这是大要案吗?这在本地肯定是大要案,但是这样的行为,这样的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的行为,在全国可能都会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把自己放到某一个地方去,不要放眼全国,那么可能我们经常会碰到本地的一些大要案,这就是我对大要案的一个概念。因为刑法也好,刑诉法也好,司法理念也好,都没有对大要案作一个很明确的决定。

再来看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大家都知道它是一个舶来品,但是在提出有效辩护的案例中,在美国的理念法判例中,并没有说出什么叫有效辩护,并没有对有效辩护做一个很明确的界定。放到中国,我们的有效辩护,“有效”这个说法在汉语中它的意思是非常博大精深的。什么叫有效?无罪的案子,重罪改轻罪的案子,重罪量刑轻的案子,从高量刑到低量刑的案子,这些都需要有效辩护。如果只是说把无罪案件当作有效辩护,我相信中国很多律师都实现不了,因为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目前来说,从两会官方得到的数据,每年的无罪的案件不到千分之一,基本在万分之几这个区间上徘徊着。这样的案子非常的少,那么律师是不是都没有做有效辩护呢?中国的这些刑事辩护律师们他们都在干什么呢?他们都没有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服务吗?很显然不是这样的。北京大学的陈瑞华老师提出的有效辩护的概念,有效的辩护在他的理念中就是忠于当事人的委托,尽职履责保障诉讼权利,精准及时提出各种意见,这是一种有效辩护。这是陈老师对有效辩护下的一个宽泛的定义。那么陈老师有效辩护的定义,放到实践中,我们应当怎么去理解?为了说清楚有效辩护这个概念,我们要先看看自己在做什么。我们是律师,我们给当事人提供的是什么?是法律服务。虽然我们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但是我们确实是提供一种服务的人,那么服务要怎么样去界定它有效和无效,怎么要界定它的实质效果呢?我们就要看我们的服务对象有哪些人,我们的服务对象不但有我们的当事人,还有我们的委托人,所以我认为有效辩护在我们这些接触不到普通意义上的全国有影响范围的大要案的律师眼中,在我们没有办法一年把全国的万分之几的无罪辩护都拿到手上的这种情况下,我们眼中的有效辩护是什么呢?在陈老师这个概念的延伸上,我个人认为它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狭义的有效辩护,就是我们对当事人、犯罪嫌疑、被告人,提供精准的、及时的、准确的一种法律服务。广义的有效辩护是什么?就是我们不但对当事人提供了这些精准的服务,我们还让委托人享受到了我们的服务过程。所以用我自己的话总结有效辩护的概念,它是指一个当事人、委托人对诉讼过程没有异议,即便是最后你的当事人被判了死刑,你当事人的重罪罪名没有被改轻,而且量刑也非常重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委托人对你整个律师服务都没有异议,甚至说某某律师谢谢你对我提供的法律服务。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我们都可以实现有效辩护。

我们说的第一个大的环节,就是我们要理清大要案的有效辩护大概是什么样。我个人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案件是大要案,但是对一个家庭,其中的一位成员犯了一件事情,涉及了刑事犯罪,这件事情在他的家庭中就是一个大要案,可能就是这个家庭的分水岭。这个时候他来找律师,律师给他尽心尽责地提供所有他认为是满意的法律服务,后面的结果如何,没有意义。这个时候我就认为我们在服务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辩护。在这里要说一下,我们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我们不提供法律服务产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只有服务过程,我们没有任何律师可以跟委托人、当事人说我给你提供一个产品,这个产品叫无罪,这个产品叫量刑,这个产品叫缓刑,这个产品叫免予刑事处罚,我们不能够承诺,我们也没有办法向人家承诺我们可以提供这个产品。但是我们可以跟他承诺,我给你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有效的刑事辩护对他来说没有意义,他觉得他付的律师费或者他对你的期望最终并没有让他失望,而不是说最终的结果没有让他失望。也就是说我认为我们刑事诉讼日常的有效辩护,就是最终当事人、委托人对我们的服务全过程无异议,他不会介意我的当事人或家属是被判了死刑,还是被判了重罪,亦或是被判了缓刑,他只要说律师谢谢你,我认为你尽力了,这才是我认为可实现的有效辩护。既然说清楚了我们是一种服务,我们提供刑事辩护这个过程,从当事人、委托人和你签订合同的一刹那开始,直到你所有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服务流程结束,这是一个服务的过程。既然是服务其实之前就有一个选择的过程,下面就来说我们如何实现第二个环节,也即我们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这个理念如果大家认可的话,我们当事人(委托人)进了门以后,其实他并不关心你这个律师有多大名气,他并不关心你的收费是多少,他只关心你给他什么结果。很多人一来就会说某某律师你是不是在某某公安、某某法院和检察院有关系。第二个问,大概有百分之几的概率被判刑?他被判刑的话会有百分之几的概率被定什么罪?被定罪后又有百分之几的概率会判缓刑?当每一个当事人、委托人进了你的律师事务所大门时,他问这个的目的就是想让你给他一个结果。那么这个时候我们的律师队伍当中,有些律师是可能会给他一些明示或者暗示的一种承诺,说我可以帮你做到什么样,缓刑的概率大概很高,可能会这样说。但是这个时候你对当事人(委托人)说这种话,从心理学上来说,因为当事人(委托人)家里正处在一个分水岭状态,他的近亲属或他自己很有可能因为这句话而改变整个人生。这个时候你跟他讲非常严重,他听不进去,你跟他说没有可能判处缓刑他也听不进去。他只记得某位律师,他在咨询的过程中咨询了10位律师,其中有某位律师跟他说他可能判缓刑,他可能不会被判刑,他可能会被取保候审,他只会记住这个,他不会记住某某律师跟他说没有判取保侯审的可能性,可能要被定罪。

这个时候作为律师,我们要让他享受最好的服务,让他最后无怨无悔,我们要跟他怎么说,我们要怎样从最初的一个环节开始实现有效辩护,答案是不做任何承诺,这是我的方式。这个时候当事人(委托人)可能会走,因为我刚才说了,这个时候当事人(委托人)如果来咨询的话,他可能已经咨询过很多家律师事务所了,这个时候如果你跟他说,你这个罪,比如说是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跟他分析这是一个轻型罪,不会错,现在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我们会跟他说从法律规定来说,你可能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你说如果要办取保,至少我们认为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果被害人不能谅解,你这个时候应当跟他说,如果被害人不谅解,我们基本上是没有取保的可能性的。因为你必须要把案件的事实、案件的情况,用你的经历、用法律规定来告诉他将面对的一些情况。这个时候有很多当事人(委托人)会走,因为之前或者之后再咨询的律师都会跟他说,取保是没有问题的,他们不会说前置条件,我认为我们要留住这个客户,我们就应当告诉他实情,实话实说,这个时候我们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去对他做任何的承诺。我们这个时候只能告诉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为我们连被羁押的人都还没见着,你怎么能够界定这个案子一定能够取保?你怎么能够界定是不是还涉嫌其他犯罪?你不能够界定的,这个时候你只能告诉他如果来找我们,我们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在这里其实我也开诚布公地跟大家说说我们的刑辩团队。我们团队对于接待当事人(委托人)是有一个要求的,什么要求?就是我们必须要跟你做谈话笔录,我们先跟你做咨询,先告诉你一切最坏的后果,我不会告诉他有可能,有判缓刑的可能性,我会告诉他最坏的后果。比如说他是非法经营罪,在公安已经交的违法所得的千万元以上,这个时候我们会告诉他,按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他可能要面临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他可能要被判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在这个时候,即便当事人是取保的,他都不会听进去的,但是你还是要如实地告诉他,你可能面临之后的监禁刑,虽然你现在被取保候审了,因为你的数额已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这个时候你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不要以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他已经被取保候审了,你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就非常好做,判缓刑的概率就有,这个时候要看看法律给你什么规定,给你什么空间,你就如实地告诉人家,特别是年轻律师,他碰到这个情况往往会遮遮掩掩,为什么?因为有些年轻律师,特别是像我们刚刚执业的,在中国绝大部分的基层县市的年轻律师,他很迫切地想拿到这个案子,这个时候他不会去说这个案子可能面临的风险,被告人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他会一味地想着我怎么把当事人留住。5万也好、10万也好,我怎么把当事人留住,他这个时候可能会选择不说,这个案子可能是有其他情况的。

这个时候你应当跟人家说,我跟我们团队的律师说,你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你不要以为当事人(委托人)来了他就一定会来找你,你这个时候不跟他说实话,他是会选择比你说谎说得更好的人。这个时候你跟他说实话,如果说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他碰到了现实的问题,比如说这个时候你明确告诉他,在法庭开庭之后很有可能会被收监,法庭在一审判决宣布的时候,很有可能被收监,你只是现在处于取保候审的状态,那么这个时候可能有律师跟他说没有问题的,开庭都不会收监你。到最后宣判时收监了,他这个时候会猛然想起来曾经有位年轻的律师告诉我,我一定会被收监的。这个时候他很有可能就是你二审的潜在客户,因为我们很多年轻律师,说难听点就是把法律的解释没有像老律师说的那么透彻,他虽然不会给你任何承诺,但是他故意把这个隐藏起来,不告诉当事人、委托人或者是其他近亲属关于法律的后果。但是你想想看,这个时候如果他去找了其他律师,但是在找的过程中突然发现你在咨询过程中说的最不好的后果突然发生了,这个时候他肯定会来找你的。

所以说我就跟我们团队的年轻律师建议,只要当事人进门,跟你咨询的时候,你就应当告诉自己,我不能有任何的职业风险,我不给他任何承诺,我告诉他服务的过程、服务的内容,但我不给他承诺任何结果,这是一根弦,就是所有的年轻律师,甚至于对一些资深的律师来说,当你在接受委托的时候也应当做到。你既然是服务,你就要考虑到你能够提供什么,你只是提供服务过程。这个是咨询的过程,你要先把你所预见到的法律所规定的最坏的结果告诉他,在咨询时你可以告诉他整个案件的流程,比如说某位案件的委托人,他的家属被刑拘以后的第一时间他就到了你的律师事务所,你应该告诉他刑法规定,刑法关于刑事拘留以及拘留通知书上涉嫌罪名是如何规定的。有些是有情节严重的,有些是没有情节严重的,比如说非法经营有5年以上,有5年以下,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判处5年以上,你要把这个条文告诉他,再然后你还可以跟他咨询一个什么呢?你要把刑事诉讼程序了然于胸,你这个时候可以跟他说很多话,比如说什么时候刑拘,什么时候可能被逮捕,什么时候可能被移送审查起诉,什么时候可能被审判。

在这个过程中,你要重点跟他讲律师能做什么,比如说你可以跟他承诺我在接受你的案件之后,48个小时之内我可以会见到当事人,当然这是按照各地的会见流程决定的。然后我在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前,我可以提交一个不提请逮捕的法律意见,再然后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我可以提交一个不逮捕的法律意见,可以提交一个以其他轻罪逮捕的法律意见。你可以跟他说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去提审的时候,我可以给他做一个辅导,在法庭开庭之前我可以给他做个辅导,我可以承诺多少天去会见他一次。当然在北上广的律师可能就是因为路途等因素不能够做到,但是在我们这样的地级市,这是可以实现的,你就跟委托人承诺我可以20天去会见一次,我一个月去会见一次,你可以跟他说你的服务内容,你可以跟他说我可以提交哪些法律文书,你可以跟他说我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我们的权利在于帮他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帮他提交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决定权在各个司法机关。如在公安机关,我们这个时候应当明确地告诉他,我们会及时提交,会见完了以后我们就会提交,而且提交的时候我们会告诉你什么时候提交的。这个时候你要跟他讲决定权不在我,我不能够说我今天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就一定会在三日内决定对他取保候审。我只能跟他说,我今天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如果没有被批准,在若干天以后我又会继续提交新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就是你能够做的,你可以跟委托人承诺这些服务的项目、服务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觉得他可以做这么多事,因为他的近亲属在被羁押着,但消息是单向的,他甚至连当事人是不是需要一双袜子都不知道。而这个时候被羁押的人也是迫切需要这样一个人的,他只知道警察在提审他的时候告诉他怎么样,警察告诉他外面是怎么样,警察告诉他家属是怎么样的一个心态。这个时候如果律师能够充当一个在司法机关、家属和当事人之间适合的、法律赋予你能做这些事情的桥梁,无论对在里面被羁押的人也好,无论是他心急如焚的家属也好,甚至是我们的司法机关也好,都是非常重要的。你们不要忽视这样的一种承诺,这种服务的承诺,因为这是我这么多年来,其实很多当事人他是明确知道结果是怎么样的,他对你满不满意,并不是说在法庭上的那一瞬间,而是整个的服务过程。

基于这些理念,我觉得在当事人(委托人)第一次来咨询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跟他说,实体上我们跟他说最严重的,我们不跟他说你这个存在哪些可能性,程序上我们跟他说各种各样我们能做的事情,我们能做就存在这种可能性。这个时候让他觉得这个事情虽然是很重,但是有律师的服务在,一环一环的扣着,这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关于当事人(委托人)来的时候你要跟他说,在你说完了这些话以后,当事人(委托人)他是会形成一种选择的,他马上会跳出来脑补一些画面,律师怎么样去做这些事情。有可能他又会去咨询另外一家律师。如果相比之下,在所有的律师都很规范地不给他做任何承诺的情况下,他会选择什么?他会选择给他服务承诺更好的律师。这个时候只要你谨记只提供法律服务,不提供法律产品,那么都没有问题。这个时候当事人(委托人)就会选择,如果10家律师事务所都没有任何人跟他说你的近亲属是会被取保的,都是按照你这样用实体方式去跟他说最严重的情况,这个时候就比服务。我们都接受过各种各样的服务,我们都是一些服务的消费者,这个时候我想大家的消费心理是一样的,就是说你这个律师这么贵,可以提供那么多服务,但这个律师确实很便宜,但他跟我说他只会见三次,三个阶段各会见一次,人家会做比较的,这个时候他可能相信随着市场的成熟,随着我们当事人的这种服务理念的深入,他会选择相对较好的一种服务的律师。

在委托人来了以后,你可以跟他说这些话,签订委托以后你就开始正式的服务了。这个时候作为当事人、委托人,我们团队的做法是什么?留痕。很简单的留痕就是我们跟你说,比如说某某,我今天要去哪个看守所去见谁了,你们家里有什么话要说吗,或者是发一个短信给他,你有什么话要说或者什么东西要带吗?这个时候我们是用留痕的方式,比如说用发短信,比如说用打电话等方式,但是我们会做记录。到案子结束的时候,我们会有一个很详细的流程表,就是这个案件我做了哪些事情,这是要留痕的。这个时候会见完当事人出来,一定要跟委托人做一个回复,我已经去过某某看守所会见了某某了,那么他要跟家里说什么,即便是他这个时候说希望家里一切都好,或者家属只是带一句说家里一切都好叫他放心,你说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不要以为简单的一句话家里人我都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这种废话在消息相互不能够通联的当事人和委托人之间是非常重要的。你也不要以为被羁押的人跟律师说,我在里面一切都好,没有什么话要跟家里人说。这句话你也要带到,这个时候为什么带这句话?就应了我前面说的让当事人感觉到你在为他服务。

在整个留痕的过程中,我们还有一个就是法律文书,我们团队对外的所有法律文书,都是一式两份的,一份存档,一份交给相关的司法机关。为什么呢?因为到年终结案的时候,我是要求三个阶段,你至少要有三份取保候审申请书,三份法律意见书,包括辩护词,这是必须要有的。再然后我们团队有一个非常便利的地域条件,我们上饶不太大,所以我们团队是要求20天会见一次,而且每次会见介绍信的存根,还有你每次的会见笔录都是要有的,这就是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你对委托人的一个交代,委托人是你的金主,当事人虽然在里面,他可能对你的服务非常满意,你对他庭前辅导也好,跟他核对案卷也好,在法庭上的辩护也好,他可能对你非常满意,但是二审或者是下一个阶段,你这个案子案源会不会走,其实决定权还是在委托人身上。当事人在看守所里面他没有办法决定,他只能够让律师把他的意愿带出去,但是他不能够决定。这个时候甚至有些委托人会说,我的家属肯定不会说这样的话,肯定不会继续委托你,肯定是想委托其他律师,所以说这个时候你要记住你的有效辩护不光是对当事人,而且还要对委托人,所以让委托人感受到他所支付的律师费有实打实的服务项目回报,这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这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是我觉得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怎么给当事人,即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首先我们团队去会见,我们要跟他说一个很简单的授权确认的问题。我跟你们讲一个很轻松的案例,当事人是法律援助的,他之前有个特殊情况,他在去年6月份的时候被羁押,被羁押以后他在公安局做了两份有罪供述以后,第1份、第2份是没有的,第3份就是进看守所之前,第4份就是进看守所之后,两份笔录大概相差50分钟,公安局到看守所距离的期间,当事人他被指控两个罪名,一个叫故意杀人罪,一个叫盗窃罪。他做了这两份笔录以后,就是2017年的6月份,我如果没记错,应该6月17号,被羁押之后做了第4份有罪供述以后,他就在2018年的12月31号之前,一年零六个月,他没有讲一句话,最后我会见了四五次以后,终于撬开了他的嘴。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毛律师你知道我为什么相信你吗?为什么要跟你说话吗?他说所有的律师都来问我,这个人是怎么杀的?只有你问我为什么会到看守所来?因为我们是律师,我们是有一种职业习惯的,其实不光是律师,很多人都会这样,小孩考试你为什么考100分,你为什么考0分?你应该问他这个分数是怎么得来的。他就说这个时候他对所有人都排斥,所有人都先入为主地问他为什么要杀人,其实他一直否认自己杀人,他说我没有杀人,只有你一个律师问我,怎么会到看守所来?这个时候你跟当事人也即被羁押的人或者被取保人的信任建立,其实往往就是从你的第一句话开始的,你这个时候不要把他当作一个犯罪人或者是一个可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他只是涉嫌犯罪,这个理念深入到我们骨子里面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他只是涉嫌犯罪,因为中国毕竟还有万分之几无罪率的存在,还是有人被判无罪的,这个时候他想信任你,他的家属把你请去看守所见他了,然后你又跟他说他是犯罪嫌疑人,他做了什么事情,贩了毒、杀了人、放了火,这个时候双方怎么能够建立信任?所以说对当事人有效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让当事人充分信任你。

你跟他建立一个非常好的沟通环境,就是要为之后的、真正的法庭辩护做铺垫的。在法庭辩护时,我们浙江的张永明大律师他就有句非常重要的话,就是在法庭上当事人是另外一个我。当事人是另外一个我是怎么实现的,就是从源头开始的。你要对他提供有效辩护,你就应当让他充分信任你。关于充分的信任,我还有一个小建议,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这种会见,我们团队跟所有当事人的承诺就是20天去会见一次,这种20天会见一次的承诺,除了委托人他感受到的一种服务,还有当事人他对律师尽职尽责的一种逐渐的信任。比如说一个认罪认罚的案子,这个时候其实他处于一种迷茫的状态,他不知道认罪认罚的结果是怎么样,他不知道这个事情是不是能够认罪认罚,这个时候律师你不需要去引导他认罪认罚,或者也不需要去引导他做无罪辩解,你只要告诉他案件的情况,我们是怎么认为的,案件的证据情况是怎么样的,通过这样一来二往多次的会见,因为我们办的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6个月、7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方才结案。借用一句很时髦的话,你办的不光是一件案子,而且还是别人的人生,其实办的也是你自己的人生。这个时候你应当通过一种放开你是律师的姿态,放开他是犯罪嫌疑人、他是被羁押对象的一种几乎没有人权的这种境况,跟他充分沟通,不要把他当做犯罪嫌疑人,让他充分的信任你。这个时候你会觉得后面的事情就迎刃而解,可以很快地解决。这个是在当事人之间建立的这种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最重要的环节也即我们的辩护意见。有效辩护,很显然除了服务以外,还应当是包括实质的,我只是说不能够仅仅只限于实质,最后的无罪或罪轻、缓刑等应当包括,但是不能够仅限于此。我们来看最后的一个环节怎么实现,你怎么真正打通这一块。当事人和委托人对你非常信任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比如说一些定了调子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大家能做的已经都做了,基本上家属也了解,当事人自己也了解,律师其实心里也是有本账的,你做这些东西只不过是让他心里面更舒服一些。我们就办过一个案子,当时是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当事人应该已经被核准了,他是杀了他的未婚妻的姐姐和未婚妻的父亲,而且未婚妻的姐姐是在一个农贸市场上杀的,未婚妻的父亲是在一个公共汽车站公交站台上杀的,这种情形,即便是他家里有赔偿能力,律师其实也是无力回天的,没有任何可辩的情形,他的家属给出的理由就是未婚妻之前有一系列的过往,没有跟他们如实说,但是这不足以让他杀另外两个无辜的人。其实他家属来找的时候都很清楚,可能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结果,我们也跟他说的很清楚了。这个时候赔偿也好,等等也好,但是他家里确实也没有钱赔,当事人他也很清楚这样一个过程。这种情况下,你说你最后能够实现什么样的实质性的改变?我相信没有律师可以做到,因为我找不到任何的突破口,他没有自首情节,没有赔偿情节,只是说被害人的家属有过错,被害人也没有过错,虽然是因为这种感情纠葛,但他真正的行为对象并不是感情纠葛对象。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结果我们除了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外,我们还能够做有效辩护吗?还能够实现有效辩护吗?我觉得这是非常难的。

这是一种情形,还有一种情形是什么?我再来说我们办的一个案子,是我们江西省一个省级单位的副职。他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也退了一部分的赃款。在审查留置逮捕以后,我们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了。这个时候我的当事人他说,律师我让你提供给我法律援助,其实也没有什么,我就想找一个人,跟他聊聊天,就很简单。我们阅了卷以后发现这个案子其实也是基本上定型了,贪污受贿的案子,这么多数额,有自首情节,基本上是判什么刑,从裁判文书网上一搜就可以搜到,大概700多万,大概是判一个什么刑。但这个时候我就想了一个办法,我就在想我能不能把它做到更极致,比如再找它的量刑点。认罪认罚还有一个情形叫确有悔过表现,他自己是高材生,文笔非常好,而且他是从事影视行业的,表演能力也非常强,这时候我就跟他说,如果说相关部门要把你树反面典型,如果我们用这种确有悔过,向很多人表示忏悔,觉得自己做错了事,你有没有可能去做这件事情?他说没有问题,我说我们就再去做一个。我们这个时候再去做工作,去向相关部门反映,他愿意做一个反面典型,他愿意以身说法等等,这个效果是非常好的,确实最后的良性效果也是非常好的,他非常满意。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案子虽然被定了调了,你虽然只是提供形式上的有效的服务,让他的家属,他的妻子和年迈的父母亲还有小女儿可以知道他的状况,也可以让被羁押的人知道家里的一个状况,除此之外,你如果还可以给他做一个实质性的辩护,我们叫微调,肯定不可能做大的调整,做个微调还是有可能的。还有一个就是我们在这三年专项斗争中,律师办得非常多的,而且介入参与度非常广的涉黑涉恶案件。有些涉黑涉恶的案件确实是涉黑的罪名不能改,但是里面比如说某个被告人他有10个罪,涉黑涉恶的罪不改,把后面的个别罪名改去掉可不可以?可不可能?也是有可能的,这就是实质性的有效,这些都是有效辩护的种类。

我们要看看怎么样去实现这些有效辩护。实现这些有效辩护,还有一个环节,要实现实质性的有效辩护,还要打通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我从来都不会跟他做任何的勾兑,但是我觉得勾兑不等同于沟通,沟通不等同于勾兑。所有的司法机关,公安也好,监委也好,检察院也好,法院也好,他们都是法律人。虽然法律共同体说了这么多年都没有进入实质性的这种构架状态,但是我们还是要用自己是法律共同体的这种身份、这种姿态去跟他们沟通,很有可能人家不理睬你。

其实我在前不久就一个案子发了一个很简单的朋友圈,大家都在笑我,我说写了大概一个小时的辩护词,写了大概几万字的质证意见。法庭开庭开了七八天,最后法庭就回我4个字,不予采纳。这种情况确实是有的,但是这个时候你要去跟他沟通。我刚才说了,为什么我要求我团队的律师在每个阶段都要提取保候审,在每个阶段都要去提法律意见,这个时候人家看你的态度,待会儿会说细节决定成败。为什么刑事辩护要细说?细节决定成败。这个时候警察也好,他非常忙,其实人民警察他们很辛苦,我们作为职业共同体,我们是非常心疼他们的,但是我们不能够说你很忙,我就不去找你,我知道你很忙,我还要一而再再而三的找你,找你干嘛?找你交材料,找你沟通,找你问这个案件的进展情况。有的时候警官他确实是因为忙,他不是因为态度不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你在这类事情中的一种积累,他会逐渐地认可你,他就知道在同样的一个层面,比如说某一个县市,100个律师,只有某一个律师经常会去给他交材料,或者是经常会到他们单位去找他的同事交材料,人是会脸熟的,他会觉得律师非常负责任。所以说除了你的当事人和委托人,觉得你非常负责任,觉得你在尽心尽力地提供服务以外,你还要打通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司法机关,让他觉得你是一个负责任的人。这个时候可能一些事情不会迎刃而解,但是他对你的职业态度会有一个改观。因为在我们很多小地方,很多司法机关他们对我们律师是有偏见的,他认为律师负责赚钱,不负责干活。我们确实也碰过这样的案子,某位朋友跟我们说,“小毛你帮我问一下这个案子进况怎么样?”我说“你请了律师没有?”他说“请了但律师都没有告诉我。”结果我们打电话一问,某些律师连司法机关都没有去,当事人能够取保还是家属通知律师的,你说这样的律师,你再怎么跟他说,你平时再怎么服务、再怎么样也好,你真正的环节都没有打通,你怎么能够让人家觉得你是值得信赖的人?所以说我们不但要做好前面的委托人和当事人的相关工作,让他觉得我们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还要让司法机关感觉到我们在尽心尽职地提供法律服务。

跟大家讲一个我的过往,我在江西上饶刚刚执业的时候,我没有任何案源,我做法律援助,那个时候我做法律援助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现在法律援助好像还有援助基金会,有办案的补贴,但是我那个时候是完全没有的。这些法律援助的案子,更能够让法官对你的责任心、对你的职业有新的认识。如果说是委托的案子,你不停地跑,他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你可以不停地去跑,也就是说如果你能够做到法律援助的案子和委托的案子用同样的态度,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人民警察也好,对你都会刮目相看。在这种情况下,你还要做到什么?就是不要信口开河。你在法庭上说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依存,让自己的职业尊严得到充分的体现,你可以提交书面的意见。我在这里再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团队的一个做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在案子阅卷以后,我们会第一时间提交法律辩护意见给公诉机关。这个时候有一退,我们就会补充一个辩护意见。再然后二退,我们会再补充一个辩护意见。再然后这个案子在要移送的时候,我们会再提交一份辩护意见。还有一个要跟大家分享的就是,当然这个做法也不能够说是错,但是我从来不会这么做。有些律师发现了这一点,他跟公诉人沟通的时候不说,他在法庭辩护的时候说。法庭辩护的时候说这是一种方法,但是如果说这真的是问题的话,或者这真的不是问题的话,它可以有两种方式解决。第一个延期,法院明确就跟你说延期,检察院你补充材料回来。第二个情况说明,公安机关给检查机关出个情况说明,检查机关把这情况说明交给法庭,然后情况说明就把一切的问题都解决掉了。这个时候这个做法也是可以的,但事实上这是浪费我们自己的时间。这个时候我们的做法是怎么样?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碰见了问题,比如鉴定意见有问题,我就直接说,我说某某检察官你这个案子鉴定意见有问题,问题在什么地方?毒品送检的时间不对;问题在什么地方?鉴定人没有检验资格;问题在什么地方?鉴定程序不合法;问题在什么地方?鉴定的依据不合法。这个时候他可以选择去补,他也可以选择不去补,但是作为我们团队也好,作为我个人也好,这么多年来我从来不会藏着掖着,因为证据都是在那里的。你看得见,公诉人也看得见。但是你这个时候提出来,人家就会觉得你是一个用坦诚的、用开放的心态跟我交流,你不是说这个东西我看到了我不说。

确实可能有些案子是适用的,但是我认为普遍的案子是不适用的,而且不适于也不利于和检察官形成良性的沟通。你可以在针尖对麦芒之前就解决问题,因为我们不是一个辩护专家,我们是问题解决机制的专家,我们的身份、我们的天然使命就是解决问题,用最简单的方式,用最柔和的方式解决问题,不是说到最后一定要到法庭上去跟他较量。其实有些案子如果你这样去充分沟通,像有些案子毒品的鉴定问题,法律鉴定时间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然后毒品没有按照法定时间送去鉴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贩毒行为是否定的,毒品又确实是被污染了,这个时候这个案件的结果是怎么样?很有可能就是撤回,就是退回公安去了,很有可能他就做出不起诉决定了。所以说你能够缩短你的诉讼程序,能够节约自己诉讼成本的时候,你就一定要尽可能去做这个事情。不要以为到法庭上或者拿一份无罪判决,你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你再把这个时间提前,尽量往前移,往前移有什么好处?第一个对当事人、对委托人来说是一个好处,对自己来说也是一个好处。对于法律共同体构建,让检察官更加信任你,这也是非常重要的,你如果只是到开庭的时候提,或者是甚至一审的时候都不提到,二审的时候提,甚至有意识是这样做的,因为他认为一审判决没法生效,我就准备做二审,准备做上诉。我个人是不赞同这个做法的,我就觉得你要让人民警察,你要让人民检察官,你要让人民法官形成对你这个职业、对律师,首先对律师这个职业他要认同,律师不是说骗吃骗喝的,律师是在实打实做事的,然后对你这个人,你不是靠噱头赚钱的,你是实打实的在办每一个案子,你是确确实实对证据提出了有效的辩护,这样才能够有利于去构建你的共同体,才有利于实现真正的你其他案件的实质性辩护。

刚才说了这么多,就是说三个大的方面,一个就是关于委托人,我们要让他觉得他在整个服务过程中,我们提供的是有效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觉得你是可信赖的,让被羁押的人觉得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孤单,我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有人给我提供帮助的,然后要让我们的司法行政机关觉得你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律师,这三者都结合起来,你方才可以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缺一不可。因为有些当事人,你最后确实是做得非常好了,也无罪了,但是你之前跟他从来没有任何沟通,他其实到最后不会这么认可的,他不会知道你律师为这件事情花了多少努力。但是反过来,你即便说后面结果非常不如意,但是你在每一个环节都及时地打电话告诉他,某某你的案子、你家属的案子今天移送了,某某家属的案子今天怎么样了,你跟他说这些情况,他会觉得自己在参与其中。所以我说这是我们要做的,就是刚才分享的第二个环节,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律师怎么样去提供有效辩护。有效辩护是一个概念,怎么样提供有效辩护是一个概念,这是我在这么多年只做刑事辩护这种工作,已经有大概12年了,一个很简单的小总结。当然各地的律师个人有个人更好的做法,我在这里只是跟大家做一个分享,可能这些方法对有些人来说适用,对有些人来说可能也并不适用,而且这个方法也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也不能说千篇一律都适用,但是我觉得在我们上饶,在我的刑辩团队里这个方法是非常适用的,这是第二个环节。

第三个环节就是,我拿两个案子来讲一下,我们怎么样去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我为什么会选这两个案子?这两个案子都是法律援助的案子,而且这两个案子都是重罪,其中一个是7公斤的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法院是明确判了无罪的,还有一个案子就是刚才我说的一年多不说话的这个人,他是法院没有定故意杀人罪,定了他的一个盗窃罪,实报实销。为什么说选这两个案子,当然我不是说只有这两个案子,因为我们长期在办,万分之几多少也会轮到我。因为我前两天看了一篇文章,就是说认为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已经不存在了。这个说法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它是结合了一个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的制度,但事实上其实法律援助的案子和收费的案子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不过是你口袋里的钱的多少的影响而已。我就选了这两个案子,不是说针对那篇文章,只是说我觉得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有一个职业标准,这也是体现我们职业尊严的一句话。既然接受责任,我不是说这个案子我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接受了,我责任就小了,反正法律援助的无所谓,每个人都不能有这样的观点。第二个就是不能说这个案子我收费少了,本来我可以收50万,我只收了5万,我怎么可能有这么多精力。不能这样想,无论是收费的高低,无论是否收费,都不应当影响我们办案的态度。我觉得这也是你能够实现有效辩护的一个路径,不是说人一定要有差别对待。像我最开始的时候就提了,我们是提供服务的,不要说做到那种店大欺客,只要上门都是客,我们都要笑脸相迎,我们都要用自己执业的热情,把我们所有的执业经历都放到我们接受的每一个案件当中。

我们今天讲的这两个案子,是一个什么特点呢?其实我是想通过这两个案子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办案的这种心得体会。我们先说李某的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案发生在2016年的5月份,李某和他的妻子感情非常好,他的妻子因为生病去世了,他经常到坟地上去追思他的亡妻,而且他的妻子坟就是墓地,我们老家叫坟,墓地非常的干净,几乎是没有杂草的。那天他骑了一个电瓶车又去了,去了以后他自己说当时有点恍惚,就走到了一个开着灯、开着门的家里去了,看到地上有啤酒,他就喝了,因为5月份可能也有点热了,他就喝了啤酒,然后看到地上有个水平仪,就是我们农村建房子用的可以测量水平线的一个叫水平仪的东西,把它带走了。第二天早晨就发现了他进去的家里的老太太死亡了。因为他们两个不在同一个村庄,老太太死亡了以后,公安就提取了现场所有的血迹痕迹等等,就开始找这个行为人,半天没找到,就提取了一枚指纹,在她家的啤酒瓶上提取了枚指纹,就去做指纹比对,把李某比对出来了。他当时第一份供述说是的,我去过她家,我还喝了她家啤酒,还拿了她家的水平仪,他甚至都不知道偷水平仪也是构成犯罪的,他就直接说我去了她家,我喝了她家啤酒,还拿了一个水平仪,水平仪就放在门边上。他就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给羁押了,因为他到过现场,但是这个时候警察跟他说在家里死了人了,被人家杀死了,再然后警察说是不是你杀的?他说不是我杀的。第一份、第二份都是这么说的。第三份笔录就说是他杀的,就以这个笔录把他给羁押到看守所去了。在送看守所办好手续之后,在看守所又做了一份笔录。你之前说的笔录是真实的,这个人是你杀的?是我杀的。是怎么杀的?他说我记不清楚了。

当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从检察审查起诉开始,就委托律师给他做法律援助,因为他一直都不开口,看守所的人看到他都没有办法,他不说话,不刷牙、不洗澡、不洗脸,一年零6个月,谁做得到?这是要意志力非常坚强,我后来才知道他当过兵的,他一直都不动,反正谁跟他说话他也不理,什么话他都不说,他居然可以做到这样。检察官去提审他,他也一句话不说,他不是说在监室里面会说话,他什么话都不说,反正就闭着口把自己当哑巴当了一年多,之前换了大概六七个律师,先是在他们本地,他们县里面换律师,请法律援助。那天我们团队的一个小姑娘姜律师去中院领一个材料,当时我们中院的承办法官就跟她说,他说小姜给你办个法律援助的案子,小姜就很欣然地接受了。但是法官跟她说,我建议你还是要叫你们毛律师去,他说这个估计你搞不定他。我们姜律师说不要紧,我先去看一下,结果一看她吓坏了,她叫我毛阿姨,然后说毛阿姨他可能要去做精神病鉴定,我说为什么,她说他头发好长,身上味道好重,我说那不要紧,我去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前后去了4次,他都没开口,他真是很厉害,这样的当事人其实他的心理素质是非常强大的,他就坐在那里盯着你,他就直直地看着你的眼神,你不要说这是一个当事人,就是你一个亲爱的、最爱的人这样盯着你一个多小时你也受不了,这是很恐怖的一个事情,他就用浑浊的眼睛盯着你,然后身上散发出各种味道,在这盯着你。然后我说这不行,但是我每次跟他说话他都不说。我就先问他,你怎么会到这里来?我说我看了相关材料,你和你妻子你们两个还是很恩爱的等等引诱他,各种各样的话题,包括他的小孩,包括他的兄弟等各种各样的话题都是不开口。到2017年的12月31号,我记得那一天阳光明媚。我们团队有个习惯,在大节比如说元旦、春节,这样大的节日都会去会见一下,因为跨年了,然后我去了。我去了当时跟他说,在上一次会见的时候,就是12月11号、10号会见的时候,我就跟他说李某某你不要担心,我们还是会来会见你的,20天以后,你算时间大概12月31号左右会来会见你的,你有什么话或者怎么样,你可以再想一想。反正我按常规去跟他沟通,他不作声,再然后12月31号我果真是去了。我说我已经来会见你5次了,如果你还是不说,因为法庭它是有审理期限的,不可能一直拖这个时间的,即便你不说话,他们可能还是要按照现有的证据对你做出判决的。我就说法庭是一个很重要的机会等等,跟他做工作。我再要走的时候,要收拾的时候,他贴身拿出一张纸来,那张纸上面有他的血迹,他写了当时的情况说明。

他这个情况说明并不是说他没有杀人,而是说他第一份有罪供述时,警察怎么对他的,其实就是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我拿到这个如获至宝,我就说你签字,我说我们要帮你说话,你是要签字的,而且我把非法证据排除的东西都已经给他看了,他不说话我有办法,我有同步录音录像,有两份有罪供述,我相信公安不会说轻易地写得出这样的有罪供述,因为细节必须要他说的。我就看同步录音录像,我看同步录音录像的时候,还请叫我们的小姜律师找了我们团队一个本地的他们县里的一个人,因为说的全是方言,你根本就听不懂,要从方言里面把它翻译出来。其实我当时就知道这个案子肯定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肯定存在被告人受到了不良待遇,做出的违背意志的供述。我看到他这张东西以后,我就给他拿出了一个材料,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当时我就看见他眼泪都流出来,我就觉得这个事情肯定成了。不管这个案子结果怎么样,至少他这个不说话的人会说话了,我就跟他说我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的是在公安机关做的那份供述,我是从同步录音录像读出来的,他当时就觉得他自己是拿出来那个材料就反映的是非法证据排除,我给他做申请,在我去会见他之前,12月31号之前就拿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给他,准备好叫他签字,如果他要写我就马上要签字的。

当事人从这个就开始进入了一系列的辩护状态。我们来说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说笔录的问题,其实我们要真正做实质性的辩护,在目前侦查机关的这种思维模式下,笔录言辞证据你是一定要去仔细比对,仔细核对的。跟大家分享一下,基本上笔录我们是怎么去核对的。首先第一栏是时间,可以确定他是什么时候投案的,什么时候第一次做的有罪供述。第一次有罪供述是不属于主动投案,如果是在立案之前主动投案没有问题,刑事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做的有罪供述,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这是你要看它的时间的第一个内容。第二个时间它还有一个期限,2020年12月18日9点到2021年1月10日9点,你觉得这个可能吗?这就明显违反,只要超过48个小时,24个小时或者10个小时以上,中途没有给他任何的休息时间或者是吃饭时间,这也要考虑它是不是存在,是不是保障了他的全部合法权益,这是时间。第二栏就是地点,他在什么地方,被刑拘之后24小时之内是要送看守所的。刑拘的通知后面是有的,有签署时间的,如果是在刑拘时间之后的,24小时之后,还在办案中心,这份笔录又是违法的。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然后第三个,办案人员的事情。办案人员其实在现实中我们确实是碰到很多,我们去看守所也会碰到,当然现在疫情看不到这样的情况,去看守所很多房间都是只有一个警察在那做笔录,他们都是补签的,但是由于各种因素还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我们也不会对此提出实质性的问题。但我跟大家讲一个案子,一个警察办警察的案子就出现了一个这样的情况,同样的两名侦查人员,在同样的时间对不同看守所的不同被告人、不同犯罪嫌疑人做了笔录,当时在法庭请求警察是出庭了的,警察出庭了我就问他,我说你是如何实现穿越的?

这就是说你在比对笔录的时候,我们除了要比对提讯提写证,其实你每次、每个案子都要去比对,你要先看是不是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说这个情况不存在,你可以回过头来看笔录,有的时候看这些细节性的问题,笔录的时间问题,笔录的签名问题,你可以发现很多,为什么?因为同样的证人他是有规定的,要分别询问,被告人他也是要分别讯问的,这个都是需要警察签名,他会签出问题来。一个案子结束了,都是一个人签名的,然后啪啪啪要补,补着补着就很有可能会出现问题,所以说这也是你的一个点,这是一个细节的问题。再然后看他们在后面,就是实体性的问题了。实体性的问题我就真的见过这样的笔录,“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真的是我的案件中就碰到这样的,比如人家当事人就写了毛律师,你看我自己写的不一样,他这个不要紧的,我可以自证清白的,我当时一看我说公安也是太疏忽了,他确实是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当时公安就让他啪一下指模按上去了,还按在脖子上面。当事人确实也是很聪明,你要仔细去看这种笔录的形式上的问题,这是其一,就是细看。

我们其实今天要切入的就是刑事辩护要细看。讯问时间还有一个什么问题?比如说这份笔录是72页的笔录,我们想象一个速录员他一分钟能够打多少字,但是这份笔录在半个小时内就完成了,这是不可能实现的。我不是说觉得公安他没有打字速度的能力,而是说速录员都没有这个能力。72页的笔录在半个小时内或者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是不能实现的。还有相反的5个小时之内写了两页纸的笔录,半个小时能够做的事花了5个小时,还有4个半小时你们去干嘛了?你们在做什么?这个都是从你的细看,从笔录的形式上,你就可以发现的问题。还有当然我相信很多地方都不会,但是我在现实生活中碰过这样的案子。

我们看案卷会疲劳,同样公安机关办案有这样的模式,就是不停地讯问当事人很多遍,这个时候其实有一个视觉疲劳,你看第一份笔录的时候,你再看第二份笔录,供述基本是一致的,然后你会觉得很雷同,很累,第一份笔录跟第二份笔录怎么感觉好像在哪里看过一样,这个时候你要留心,你回过头去看。我看过什么,就是笔录完全是复制粘贴的,同样被告人的笔录是完全复制粘贴的,不同被告人的笔录是完全复制粘贴的,不同被告人的笔录是很简单的,因为我那天就在一个案子上面,一个团伙犯罪的案件,当时第一个被告人说因为某某公安在抓我,所以我就带着我的老婆带着谁逃到什么地方去了,我带着我的老婆张某某逃到什么地方去了,结果在第三被告人的笔录中又提到了,因为公安在抓我,所以我就带着我的老婆也是张某某带着谁逃到山上去了,我说这两个人同一个老婆,然后发现这是复制粘贴出来的。

你要通过仔细的阅卷去发现一些细节的问题,当然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也非常非常少,但是还是存在的,因为复制粘贴这个功能太强大了。笔录它还有一个什么问题,就是我们团队在做团伙性犯罪的案件,特别是比如说聚众斗殴,甲方5个人,乙方5个人打架,但是你会发现5个人站的位置不一样,但是5个人所看到的场景是一样的,你们觉得可能吗?因为在很早以前就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语言是有脱节的,我遇见一件事情,我站这个角度看院子是这样一个情形,就像我们这位摄像大师,他站在这个位置看到院子的场景又是不一样的,不可能一样。即便是他站在我这个位置,即便是你们同一排的这两位律师站在这个位置,因为你们的表达习惯不一样,因为你们的认知能力不一样,因为你们的三观等等的各种类型的不一样,不可能说出同样的话,绝对不可能的。

人不可能同样踏进一条河里面,每次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河水是在流的,人的思维记忆,人的表达方式也是在流水的,你今天说的这句话,除非你背下来,除非像背滕王阁序一样,能够把它背下来,标点符号都背下来,你可能是一样的,但是你要陈述一件事情,你今天和明天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往往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什么样的笔录?第一位犯罪嫌疑人甲,他的一二三四次供述都是一样的,犯罪人甲和乙对某一次的聚众伤害、聚众斗殴的行为表述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认为这是存在合理怀疑的。当然公安机关他不会就是拿个情况说明给你,他会说他们说的都是客观事实,所以都是一样的。这有什么奇怪的吗?他们都背滕王阁序,有什么问题?但其实你只要提出来,法官还是会注意到的。

所以说我们要真正实现有效辩护,在目前公安机关还是非常重口供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仔细去审阅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很重要的,其实言词证据的类型很广泛,除了通常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些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这些言词证据,还有一些衍生出来的言辞证据,比如说归案情况说明,这个东西叫做情况说明,但事实上它就是一个证人证言。我是这样理解的,但是不知道对不对,但我个人认为这就是警察怎么抓到这个人的一个证人证言,警察证明自己的抓捕行为的一个证人证言而已。这是关于言词证据的细节性、表象性的问题。当然言词证据还有一些实质性的审查问题,我相信大家可能比我研究的更深,我就不再说了。

还有一个关于言词证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一直坚持自己是无罪的,他认为自己是不构成犯罪的,这个时候你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你一定要去看讯问同步的录音录像,为什么?因为我们刚才提到的李某某这个案子,我就是从同步录音录像来发现问题的。他的第一份笔录、第二份笔录都是很自然的,神情自然的在那里说,第二、第三份有罪供述,前面的20分钟是这样一个状态,突然一下这个视频断掉了,有很明显的那种剪辑的情况,但事实上不是剪切,他是对他实施了一些行为以后,他做了有罪供述,这种情况下你看到的是什么,在被告人开口之前,我发现当时前面20分钟他是很沉静地坐在那里,到了20分钟以后,重新看录像的时候,他就奄在那里,被告人非常没有精神、没有力气,很无奈、很伤心地耷拉着坐在那里。这个是有端倪的,应当仔细去看,当然这个是需要被告人自己去说的。

发现了言词供述的问题,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按照我们非法证据排除的规程提交线索。不能说警察打了我,你要说“某年某月某日,某份笔录的某位警察”,必须要做到这点。如果不能说明具体“某年某月某日,某份笔录的某位警察”,还要提供其他一些证据。这个案子真是天助,有一份很重要的证据,是一份血衣。这个案子是在2016年的5月份发生,被害人在5月份被发现死亡的,被告人是2016年6月份端午节以后归案。被告人归案时即进入看守所时穿着的衬衣被做了鉴定,上面有痕迹,鉴定是被告人的血迹。各位想想看这是什么概念?当时我不知道警察提取这个的目的,可能是想看看有没有留下被害人的血迹、被害人的痕迹。但是一个连老婆坟上的草都不让它长的男人,怎么可能说衬衫一个月不洗?他只要是洗过了,还有可能提取出血迹吗?但是这个时候对辨方就有利了。这种情况说明几点,首先,这个男人很干净。第二,衣服证明肯定是洗过了,被告人自己说他经常洗衣服。第三,衣服上面提取出他自己的血迹。第四,他说他在归案当天被警察打出了血。这时候举证责任正好是相反的。我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衣服上的血迹是当天警察打他时留下的血迹,这个时候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自己说被打出血了,衣服上是有他自己的血迹的,也就是说这个人提出的被刑讯逼供就有线索、有依据了,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这份在进看守所之前、在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做的第一份笔录,这份有罪供述没有被法院采信。

这个案子有罪供述只有两份,前后共做了7份供述,后面的三份供述中被告人都不说话,都是沉默,前面两份中说自己不知道,说去了被害人家中,被告人始终承认去了被害人家中,但不承认杀人。第一份笔录给排除掉后,只剩下唯一的一份在看守所时做的有罪供述,承认去杀人,去了被害人家里。言词证据中即便是有1万次无罪供述,但是这一个有罪供述没有办法排除的话,法官他还是有内心确认,还是有合理怀疑的。再来看物证,这个案子除了言词证据,我个人在办案的过程当中,先看物证、鉴定意见等等一些被我们称为“死证据”的东西,基本上就能够确定一些事实,言词证据往往是最后去阅卷的。

作案工具的刀被指定为是把菜刀,认为是菜刀的理由是因为这个被害人老太太脖子左颈动脉断离,大出血导致死亡,喷溅性血迹,伤口多开,伤口形状不是水果刀,而是菜刀,单刃宽口的刀具。当事人在第一次、第二次供述的时候,都说他身上有把水果刀,确实找到一把水果刀,这把水果刀的刀口非常小,是可以折叠的简易水果刀,但是无论如何,怎么割都割不出这么大的伤口。警察就认定被告人是用菜刀杀了人,这把菜刀没找到,被害人家和被告人家里都没有这把菜刀,警察的理由是被告人因为心虚,作案以后把菜刀丢掉了。被告人在法庭上说了一句话,当时法官为之动容,觉得这个确实可能有问题。被告人说:“法官,我不知道别人悼念亡妻是怎么样的,但是我是肯定不会带把凶器到我的妻子的坟前去的,我带菜刀去干嘛?”检察官说:“你带去割草”,被告人说:“我亡妻坟前的草我都是用手去拔的,我是不会带一把菜刀去纪念我的亡妻。”因为他们当地是有忌讳,刀、火之类的都不会带去。被告人说:“我不知道你们种过田没有,我不知道你们锄过草没有,谁会拿菜刀去拔草?我家锄头、割草的东西多的是,我为什么要拿把菜刀去拔草。”,那把菜刀没有了去向,但是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老太太的伤口确实是菜刀所致。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证据成了疑点。

还有一个最关键的点是现场,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拿了一个水平仪、半壶金龙鱼油、一箱喝剩三瓶的六个核桃饮料、啤酒,下雨天应当是有足印的,但是整个房间没有足迹,那么至少是现有证据说明被告人没有走很多趟,进进出出到卧室,厨房有被告人的脚印,卧室是只有脚印但没有鉴定出谁的脚印,至少没有证明当事人有很多脚印在这里。法庭上我向法官说,我们做个很简单的实验,就算一个大力水手来也好,一个水平仪是圆的,一壶油是要提的,一个盒子装的六个核桃,三大瓶的饮料也是要有手提的,还要提啤酒,这些东西叮叮当当,至少得拿两趟,这些都存在一系列的合理怀疑。

那么这个案子的三个点都是突破点。把两份有罪供述打掉了一份,法庭开了4次庭前会议后,其中一份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掉,剩下一份言辞供述为孤证,供述中所提到的用菜刀杀人,菜刀没找到,警察认为和法医鉴定认为是菜刀,因此被告人供述是菜刀,但是被告人带菜刀又不符合常理,刑法入罪要解决常识常情常理的问题,被告人完全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现场的脚印又没有证明被告人进入了被害人的卧室里面。

依据这些证据,法庭最后做出了故意杀人罪依法不能成立,一个很明确的判决。这个案子主要跟大家分享细节,要去掌握诉讼权利、诉讼义务,对看到的每一个东西,都要把它当做一个有用的东西来看,而且这些前提要基于当事人是天然无罪的司法理念,证明自己无罪是一种权利,我们有权利提交证据,但是我们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没有证明我们当事人无罪的义务。也就是说,在看所有的言词供述时,特别是当事人认为自己不构罪的案件中,他的言词供述一定要用一种怀疑的眼光去看,因为当事人是天然无罪的。

这是我要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关于言词细节,现在再跟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我今天带来的第二个案件。第二个案件就是一个贩毒的案件,当事人现在是在湖南某地做屠夫,日子非常滋润,每年逢年过节的时候会给我发短信,他经常换号码,都会给我发短信,对我表示感谢。这个案子总共是4个被告。我的当事人是在第一次一审的时候,就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无罪。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到申诉后才判了无罪。这个案子是非常有问题的。第一被告是一个江西上饶人,在汕头做生意,自己供述说生意不如意,就把所有的场子都结掉,带着现金回来了,始终供述没有带毒品。我的当事人说他不知道什么是毒品,他们都吸毒,不知道带了毒品回来,就看到抱了一个砂糖橘水果箱,后来我的当事人确实抱了这个水果箱,看到水果箱表面放的沙琪玛和砂糖橘。

还有一位当事人是女性,这位后面转化为证人了,因为各种因素公安没有移送。这位女证人说她听到他们说要带毒品去江西上饶,也听到东西到哪里去接,她想肯定是带毒品去,否则他们怎么有必要这么多人去。这句话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位女证人跟我的当事人是有暧昧关系的,她说她认为他们可能带毒品去,这个影响了他们的定罪问题。后来他们到了上饶,出现了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是上饶本地人,跟第一被告有电话的交接,通话记录上面显示了,两个人都到了酒店,第二被告到了这个酒店以后,警察就跟上他了,发现有大概是两克毒品的小交易。起诉书指控的7公斤毒品是没有看到的,这位女性证人提到他们说了7条,江湖术语上7条大概就是7公斤,一条叫一公斤,他要带7条东西过来,这位女性提到的7条就认定了这7公斤毒品。

还有一个证据是第一被告手机里有一张照片,后面技术分析在江西上饶一个酒店里面,把7包白色的精装物品拍了一张照片,在公安把照片提取出来以后,第一被告说当时就认为这个是毒品,一定要把这个照片拍下来,回去问叫我带东西的这个人,为什么让他带毒品?这个是不是毒品要去质问他。我个人认为内心确信上,第一被告还是有问题的。这样两个证据形成了这样一个锁链。第一被告看到这个以后,认为这个是毒品,后面改了供述说以为这个是毒品,要回去质问叫我带毒品的人。女证人说,路上听到他们说带了东西过来,7条,认为是7公斤毒品。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四位被告人运输、贩卖冰毒7公斤。

我们是在一审阶段接受的法律援助,看了起诉书以后我就认为这是有问题的。这个案件我们做的很细,把警方所说的放了7公斤毒品的水果箱做了一个行程表。这个水果箱是第一被告出去以后,在高速口上一个摩托车带过来的,端了一个箱子,然后我的当事人第三被告就过去把它端到车上,端到车上的过程他看见了一条条的沙琪玛,下面还露出了砂糖橘,放到车后备箱。然后第一被告就跟他说,帮人家带了些特产回去,砂糖橘确实是广东特产。到了上饶以后,现有证据证明第三被告当时一路上都在睡觉,什么话也没说,从广东揭阳一直睡七八个小时。所有人,司机、第一被告、女性证人,都证明了他什么话也没说。到了上饶以后,他老大第一被告跟他说端着走,他就又端着下了车,进了酒店,放在了第一被告的房间里。第一被告认为酒店太差了,要换高档的酒店,然后第三被告又把这个箱子端到了第二个酒店,又放在了第一被告的房间里,之后第三被告就再也没见过这个箱子。线路图一画出来,砂糖橘箱和我当事人第三被告的交集就出来了。这样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跟7公斤毒品如影随形。

第二个证据就是这位女证人的证言,她证明他们路上说了这个事情,但是我当事人路上一直都在睡觉,证明非常充分,这个女孩子也说我们在聊天的时候,有人在睡觉,呼声特别响。后来公安又给了一个神助攻,箱子当时是没有扣押的。据公安的情况说明,是第一被告听到警察查房的时候,就把7公斤毒品全部冲到了下水道,但是又不能解释第一被告为什么会有15万块钱在现金在手上,警方说这15万块钱现金是已经交易了,等取货了,第一被告说这15万是在广东多年的积蓄,要回老家创业了,把所有的都结了拿了15万,跟毒品完全没有关系。

当时没有现场勘验,包括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交易,7公斤毒品交易的地点,都没有提取到箱子,到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候,公安叫第一被告对这个箱子做了一个辨认。第一被告辨认好像是这个箱子。第三被告他端箱子的,肯定看到这个箱子很清楚、很亲切,但是他讲看不出来。因为这个箱子是种类物,就是满世界都可以找到砂糖橘的这种牛皮纸箱子。问题在于扣押笔录上和现场照片上都没有这个箱子,这箱子是哪里来的?警察确实当时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情况,上面没有放这些东西,放了些衣服在这个箱子外面,从照片上看放了些衣服,那么这个箱子就可以大做文章了。首先,这个箱子是装7公斤毒品的。其次,这个箱子从这个轨迹上来说,我的当事人第三被告不能够明确知道这个箱子里装的是毒品。第三,箱子当时现场没有提取,没有照片。第四,辨认的时候,第一被告认为可能是,第二被告说认不出来,第三被告说认不出来。再次,这个箱子是种类物,这箱子上面还放了一件衣服,并不是现场扣押的,公安情况说明解释当时警方扣押了,但没写到扣押笔录和勘验笔录上。后面就这个箱子进行了辩论,这个箱子是不是原来的箱子?存疑。当时是不是知道这个箱子里面放了7公斤毒品?存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第三被告做了无罪判决。

在这里我们要讲讲细节,就是不要忽视任何物,在案件行进的过程中,任何出现的物都可能对案子有决定性影响,这就是一个细节的问题。大到可以对当事人的行动轨迹做表格分析,可以对通话记录做表格分析,可以对通过微信的、短信的交流做一个分析。在这里插一个小案子,一个强奸的案子,强奸的案子双方当事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有暧昧关系。我们通过分析被告人和被害人1000多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找出了蛛丝马迹,在指控发生强奸行为的当天,双方前后都有微信联系,而且被害人无论是在前、在后,甚至在后两三天,在聊天中跟被告人和亲属聊发生的这些事情,还做了讨论。她并没有说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没有任何这样的反应。在做了轨迹以后,就发现这也是可以做突破口的。

通话记录和行动轨迹,都是可以做成表格的。刚才是毒品犯罪,对一个水果箱做行动轨迹。我有一个案子是诈骗犯罪,对一个法律文书,即被查封财产的处置问题,核心在于是不是明知的问题,行为人是不是明知已经被查封,这需要做一个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的图表。做了一个详细的图表后,整个案卷都简单化了,法官一目了然,被告人不可能明知的房子已经查封了。给大家一个建议,有些案子看似很复杂,物品非常多,可以就案件的情况,比如说故意杀人案,凶器、血迹、DNA等等做一个轨迹分析,或者是来龙去脉分析,你要把它看作是一个会说话的物品,会说话的物品是可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这些物本身不具备表述的能力,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可以表述,但是其来龙去脉,在整个案件中的角色,可以用语言给它表述出来,这种语言的分析就可以决定这件物对于当事人是有罪物还是无罪物。不要去小看任何一件物品,任何一个书面证据,书证或者物证,都可以是会说话的物,都是可以帮你对当事人作出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辩解发挥作用的。

还有一点,一定不要简单的看物品。比如说一个凶器,你不要认为它是指控犯罪的工具,它很有可能是帮他脱罪的工具。刚才我说的菜刀确实是可以致人死亡,被害人确实被菜刀致死了,如果常识常情常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带菜刀,这菜刀也不可能出现在他的身上的情况下,菜刀就是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这个时候如果指控的是水果刀,他身上又有水果刀的话,可能反而更麻烦了。所以说要做实质性辩护的时候,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当仔细去分析。当然每个刑事案件都不一样,这就是刑事案件的魅力。没有一个刑事案件是相同的,我们只能说方法,只能说思路,只能说路径,不能说这样的模式就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刚才用两个案件的细节分析,来回到就本案怎样去实现有效辩护,再回到大要案的有效辩护。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主要内容,有些是我们自己的办案经验,有些也是非常不成熟的,可能也并不是特别的。如果对今后的工作过程有利,大家就用,如果是不利或者是没用,大家跟我们说,今天所说的东西,如果有不对的地方,也希望大家能够批评指正,谢谢。

巩志芳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位线上、线下的朋友,大家好!

感谢大家参加樊崇义刑辩论坛的系列讲座,我也很有幸参与其中。与谈不敢讲,我来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感受。

今天毛主任讲的是有效辩护细细谈,从整个讲座过程来看,确实是娓娓道来,不仅讲述的内容很细致,而且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内容,讲出了“细微之处见真章”的感觉。听毛律师讲完课之后,让我有种感同身受的感觉。

首先,她从有效辩护的概念切入,她是以律师主体的视角来切入的,不是说从一个案件辩护的实体效果来切入。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们怎么样去做是有效辩护?只有你过程做好了,过程做到了有效,才有可能得到一个实体上有效辩护的结果。所以,我们想要一个有效的实体结果,应该不能够超越一个有效辩护的过程。

毛主任在讲授过程中,把她自己具体的操作技能也跟大家进行了分享。比如说我们在辩护工作中要注意留痕,如何留痕等等。她的讲授从如何接待开始,到后面分了两大块儿内容,一方面是我们律师最初和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另一方面我们律师和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

让我感觉很震撼的一点,是她对刑事辩护工作有一种态度:我要通过我的工作,要得到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认可。这种认可,不是站在律师个体的角度,不是对其个人的认可,而是站在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是让司法机关对律师这个群体、这个职业的一种认可。毛主任对辩护工作的这种态度,是站在律师行业发展高度的一种态度。

这种态度对于我个人工作过程中一些难点或者痛点,也给了一个很好的解答。其实在平常工作中,有时候去和司法机关接触,我确实也不愿意看司法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那张臭脸。我曾经有一次去公安机关交取保候审的申请我跑了4趟,我住在北京北边四环,申请取保在南六环,我跑了4趟,那时候正好是夏天,那几天还经常下雨,开个车过去单程就要一个多小时,我跑4趟都交不上去一个取保候审申请。今天听毛主任讲完之后,我突然就释然了。我觉得我跑4趟的行为本身,可能也算是为我们律师这个职业做了一点点贡献。但是,不知道那位警察同志能不能get到这个点,但是从您讲的这个角度,我是能够接受不再耿耿于怀了。

毛主任还讲到,我们通过有效辩护过程让当事人信赖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论结果怎么样,当事人对你取得了信赖,由律师陪伴当事人度过了漫长人生中一段比较灰暗或者很低潮的人生经历,这也是有效辩护。这让我想起了张青松律师讲过的一句话,我们刑事律师辩护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其实,我觉得陪伴可能真的是刑事律师一个很重要的作用,不要把案件结果作为对我们律师工作唯一的评价标准。这个也让我深受启发。

我理解毛主任讲的有效辩护,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通过自身良好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陪伴当事人和家属,取得他们的信赖,然后再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三者相结合就是有效辩护,这个讲的真的太好了。

毛律师还通过两个案件——一个杀人案、一个贩毒案——去跟大家分享言辞证据怎样分析、判断、审查,怎样鉴定物证的真假,怎样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实现有效辩护。我的理解,用一句话概括就是“魔鬼藏在细节中”。

律师主要还是通过阅卷来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通过阅卷去发现这些线索、发现这些细节,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实现有效辩护的结果。这其实就和昨天赵运恒律师讲到的是一样的,刑事律师的工作是无极限的,只有用无极限的心态,孜孜以求的态度,不断地想要去发现问题,才有可能发现问题。比如像毛律师,法律援助案件,去会见一个永远不说话的人,可以会见5次,直到他开口为止。真的只有用这种无极限的辩护心态,才能真的做到这一点。

整体上讲,我对于毛主任讲座的内容,确实感同身受。在这里,我也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我办的案子,怎么样去发现细节的问题。我办的一个职务犯罪的案件,大家知道,现在职务犯罪案件确实很难办,尤其想从证据的角度去突破确实很难,因为整个调查阶段是封闭的,律师无法介入。尤其像行、受贿案件,证据一对一的严丝合缝,让你无懈可击。虽然我们讲这种严丝合缝本身就证明这个证据可能是有问题的,但是实践中我们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还没有办法去突破这些。

我这个案件到检察院的时候,当事人是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的。我拿到起诉意见书之后就发现这个案件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空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1000多万,受贿是大几百万,那肯定10年以上了。如果说这样一个案子,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话,10年以上是跑不了的。

当事人的诉求很简单,就是到10年以下。像这样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怎么去做?好难,真的好难。我们接受委托时,我当时的预期也是很低的,就是我不能预测能做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但是,我只能说就像毛律师讲的那样,我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不好能到什么程度,把这些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和家属。

这个案子当时监委的意见是,已经掌握了滥用职权的线索和受贿张某的犯罪线索,当事人受贿其他人的线索都是自己供述出来的,所以认为受贿是有坦白情节的。我们想辩护重点就是怎么样能发现受贿罪有法定减轻情节,使量刑能到十年以下。但是,当事人是监委掌握了线索才被抓的,所以自首基本上一看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很痛苦。

因为现在我们律所办案是团队办案,不是一个人去办案,所以我们团队要去阅卷,大家分开阅卷,阅卷之后大家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我们就有小伙伴提出来他到底有没有自首?我们在阅卷过程中就发现,所谓的掌握受贿的线索中的行贿人与滥用职权这个事本身是有关联的。我们还发现,掌握线索中行贿人和当事人之间有大额的银行资金的转账,所以我们就在想,掌握受贿的线索到底是什么线索?线索内容是什么?因为证据材料并不明确,只是简单的说掌握了线索。我们就想从正常的逻辑、常识常情来判断,滥用职权和行贿人是有关系的,他又与当事人有直接大额的资金往来,而且是转账的方式,那么掌握银行转账的这种线索是很容易的,我就在想他掌握线索是不是认为转账的这些资金是受贿。而《起诉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收受张某贿赂的钱,全部都是现金,没有转账。基于这一点疑问,我们就开始做证据比对,看张某的这笔行贿是行贿人先供述出的,还是受贿人先供的?把所有的卷宗查完之后,发现受贿人是先供述的,然后才有行贿人的供述。然后我去会见问当事人,监委在审讯关于张某这一起行受贿事实的时候,之前监委有没有跟你讲过?他说没有。再问第一次供述张某行贿是什么时间供的?他说就是笔录显示的时间。再问供述收张某15次的现金贿赂时,每一次的时间、金额,监委的人有没有对你的回答提出异议?他说没有,就是他说什么监委就记录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我就觉得最后被认定收受张某贿赂犯罪事实在我的当事人被控制的时候,监委未必掌握。

职务犯罪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以自首论,叫准自首。如果办案机关掌握了同种罪行的叫坦白;掌握的受贿的线索不成立,而交代了其他同种罪行的话,应该以自首论。这就是我们一个重大的突破点。

就这个事情我们就开始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检察官说刚开始看卷的时候好像也发现这个问题,但是没太注意,既然你提出来了,我们就去申请调取一下。当然很遗憾的是检察官说他无能为力,检察官说监委办案子我也给你争取了,监委的答复就是该写的材料卷宗里面全都有,我只能答复你他是坦白。现在案子到法院了,我又向法院提出了一个申请,申请调取当时监委掌握的证据线索的具体内容,我也策略性的在申请中不讲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就把这个证据线索的具体内容告诉我们就行,最后能不能成功也不知道。

我就是以这样一个案例向大家解释一下,我们阅卷、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确实要以这种无极限的态度去做,才有可能发现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不要认为一个案子,尤其我们现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就是铁板一块,我们还要不断地去突破它,只有你有突破的精神,有突破的想法,你才有可能找到突破的路。如果你不想,案子永远不会有突破。

回到毛主任刚才讲的她对有效辩护的一个理解,毛主任的理解跟我的理解业是蛮契合的。我用三句话总结:第一,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核心。有效辩护的核心是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就是毛律师讲的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第二,专业的技术和能力是基础。这也对应了毛律师讲的能够精准地提出辩护意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魔鬼在细节,线索在细节,突破口在细节,要有发现这些有利线索的技术和能力。第三,勤勉敬业是关键。毛律师刚才讲的要尽职地、及时地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律师只有这么去做,才有可能达到有效辩护。

最后,虽然这个主题是“重罪案件的有效辩护”,但是我想对于一个刑辩律师来讲,案件无分大小,无分重罪与轻罪,哪怕就是盗窃罪,三年以下罪行的案件,虽然是轻罪,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对他的名誉、他的一生都是有重要影响的。所以,刚才毛律师讲的另外一句话也比较打动我,就是“你办的不仅是别人的人生,更重要的是你办理的也是自己的人生,你要书写自己刑辩律师的职业生涯”。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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