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民的名义,到巡回检查,我们有看到一些贪污、受贿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受贿,涉及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解答:
1.直接收受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2.间接收受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和《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 年11月13日)的规定,间接收受财物有以下八种方式: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东西,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卖东西,获取差价。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股份实际转让的,按转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受贿金额;没有实际转让的,按获得的分红等实际利益计算受贿金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这种情况,以请托人给的出资额或者分配的利润额计算受贿金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若没有出资,以获取的“收益”额计算受贿金额;若有出资,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受贿金额。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6)以借款名义收受贿赂。
(7)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8)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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