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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1-06-09 11:25:3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差不多危害性但又不是这些的危险方法,要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像是疫情期间你明知自己已经感染还恶意的跑到人群聚集的地方,这种很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怎么判?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保候审条件

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可以办理。具体条件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

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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