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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达到什么程度才能立案?

发布时间:2021-06-22

生活中,不少黑心商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不惜以假药代替真药,将一个个病人的身体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于这些唯利是图的商家,他们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呢?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严重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所以销售金额不算立案标准之一,只有生产含有超标准有毒有害物质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时才会被立案追溯。生产销售假药的情节如果比较轻微,该假药只是没有列入国家相关的药品手册当中,但实质上对人体没有任何损害的,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就有可能是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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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生产销售假药这种行为严重的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所以销售金额不算立案标准之一,只有生产含有超标准有毒有害物质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时才会被立案追溯。生产销售假药的情节如果比较轻微,该假药只是没有列入国家相关的药品手册当中,但实质上对人体没有任何损害的,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就有可能是行政处罚,对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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