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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形下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免于(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22 15:42:15

一直以来,警方对酒驾都是“零容忍”,但总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不顾后果,酒驾上路。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已经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那么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形下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呢?

律师解答: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特殊情形的;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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