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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不同呢?

发布时间:2021-06-25 23:30:31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到了道路交通安全,即也是涉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重大财产安全;同样,在某种程度上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具有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不同呢?

律师解答:

(一)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要求发生了重伤、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成立犯罪。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当严重违章驾驶引起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是,就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了结果,发生了严重结果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危险驾驶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客观上,如果违章驾驶行为具有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要求违章驾驶行为产生这种严重的危险性。

主观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驾驶行为会产生相当大的危险或者严重后果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只对事故发生有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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