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21-06-25
与侵害的都是他人的身体权,二者同属于第四章故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由于二者在外在表现上有诸多相同点,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区分困难,那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律师解答:二者从客观表现形式上极为相似,客观外在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权的伤害,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二者的关键就是如何判断主观状态,如果“故意”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就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指向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实践中要详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形式为”,要看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形式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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