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S某某因涉嫌,于2024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24日S某某家属至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找到黄昕睿律师委托代理S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二部部长黄昕睿律师负责该案,为S某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S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于承办警官多次沟通,提交申请书,在公安提请批准逮捕后第一时间提交建议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最终获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
三、办案思路
本案中,首先,犯罪嫌疑人S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本案案件起因系犯罪嫌疑人S某某在查看其妻子L某某的手机的过程中,发现了其妻子L某某与本案被害人的亲密照片,询问后得知大约在2023年11月份左右其妻子即与被害人在双方相处过程中互生好感并发展成情人关系。S某某与被害人相识于2023年5月份,当时二人一齐在隧道项目从事立架支付工作,二人因年纪相仿,S某某与被害人遂成为了很好的朋友,无话不谈。因S某某的妻子时常至项目工作地探望S某某,遂结识了被害人,但其二人后续是如何互加的微信好友并深入相处发展成情人关系S某某均不知情,因此在发现该事件后,犯罪嫌疑人S某某一时怒火中烧、难以自制。2024年2月19日S某某与表弟L某某至受害人所经营的招待所打算与被害人讨个说法,后遂与被害人及其叔叔发生口角后双方即产生互殴行为,后被害人报警,该互殴行为持续了15分钟左右警察即赶到现场。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委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二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S某某与L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辩护人了解整个案件起因后找到被害人,多次与二被害人谈判沟通,后对被害人就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进行了赔付,取得了二被害人的刑事谅解。
其次因为本案S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一时冲动才导致其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存在自首情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四、办案结果
经过黄昕睿律师的努力,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为由,对S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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