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7-07
被害人左某于2014年在广东省某地务工期间被他人抢劫并杀害,被害人家属未得到任何赔偿,现经济困难,回原户籍地申请司法救助,原户籍地是否应受理?
律师解答: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这里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综上,该司法救助案件还是应该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如果救助申请人年事已高,又居住于本地偏远山区,每年都到案发地要求解决,给申请人经济和身体上都带来诸多不便,为帮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可以主动跟案件管辖地的司法机关联系,为救助申请人在申请救助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帮助。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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