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肇事案会涉及比较复杂的定性问题,也是日常高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张三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李四,后继续前行。数小时后,王五未注意,驾车从李四身上轧过。最后查明是第二辆车把李四碾死了。张三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首先,张三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客观上有逃逸。逃逸和李四死亡有因果关系,虽然死亡是第二辆车导致的,但是这种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张三自然构成逃逸致人死亡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1116号邵大平交通肇事案的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不以逃逸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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