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21-07-10
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污染环境罪中的“处置”?
律师解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这是行政法律中对于“处置”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这是刑事法律中对于“处置”的解释。
从上述解释不难看出,将一个行为认定为“处置”,必须同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也即,必须有将污染物置于“环境”中的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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