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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中妨害司法秩序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1-07-14 14:24:10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进一步对虚假诉讼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规制。

律师解答:

(田宏杰教授观点)

由虚假诉讼罪的两种类型即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恶意型虚假诉讼不难看出,虚假诉讼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而虚假诉讼罪是存在既遂、未遂、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态的。

而众所周知,除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等狭义结果犯外,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是以既遂形态的犯罪构成为蓝本的。

故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在笔者看来,并非构成犯罪的定罪标准,而是成立既遂的必备条件,具体表现为错误裁判的生效或者错误执行程序的完成。

至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作为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的行为,则系虚假诉讼罪实行行为的着手实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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