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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7-14 23:09:38

近年来,在我国的职务犯罪领域,挪用公款案件的频发性,不仅造成了国有款物的流失,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信赖感,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多少?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五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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