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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发布时间:2021-07-14 23:10:3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中的重要的构成要件,,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律师解答: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几种情形。这一解释,不再区分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将公款挪出后的使用人进一步扩大到任何性质的单位,无论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以个人名义实施或者谋取个人利益,符合其他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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