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1-07-19
无论是对人身安全而言还是财产安全来讲,危险驾驶都对其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恶劣达到立案标准的,应被立案予以追诉。那么是吗?
律师解答:
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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