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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他人出售的信用卡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发布时间:2021-07-20 23:33:10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损害了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权益。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收购他人出售的信用卡是否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律师解答: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收购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构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如果达到较大的标准,则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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