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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发布时间:2021-07-21 08:58:12

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犯罪呈现上升趋势、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就是其中之一。那么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

律师解答: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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