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多发的金融犯罪之一,但该类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对象“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应如何界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那么如何认定中“伪造的信用卡”?
律师解答:伪造的信用卡,与一般所称的“假卡”,并不成立等同关系。“假卡”,并非法律术语,与真卡相对应,其制作主体是指未经信用卡组织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卡片被查获时可能处于不同的形式与状态:外观相似且已写入完整信息,具备和真卡一样的交易功能;外观相似但尚未写入任何信息或只写入部分信息尚不具备交易功能;外观相似只写入部分信息但可以用于交易;外观不相似但已具备交易功能;外观不相似且不具备交易功能;等等。根据177条之一第1款第1项规定,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构成犯罪。因为此种情形下,持有、运输的是已经伪造好的信用卡,已经具备随时使用的条件,只不过不是在使用环节查获,因此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而非法主体制作的信用卡可能并不具备立法机关所要求的“随时使用的条件”,不能称为“伪造的信用卡”,只有那些制作主体不合法,但已经具备使用条件即随时可用于交易的才能被认定为“伪造的信用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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