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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发布时间:2021-07-21 08:45:28

信用卡的出现使人们的经济往来更加简洁快速,它在保证经济发展高速稳定增长的同时,又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屏障。虽然信用卡在高科技含量上远远甚于其他传统的支付工具。但由于它自身的技术、管理的缺陷,成为犯罪分子觊觎的对象。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律师解答: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对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一方面要求“非法持有”。按照国际信用卡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或者转借给他人使用。所以,未经他人同意,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非法的。在实践中,笔者认为认定“非法持有”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用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从事诈骗等非法行为;在客观上获取他人信用卡的手段必须具有非法性,即未经信用卡所有人的同意。具体到个案,需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其取得信用卡的方式、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持有信用卡的数量等方面进行推定。由于推定具有或然性,因此,允许被告人进行反驳,反驳成立的,不为非法持有。另一方面要求数量较大”。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用卡犯罪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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