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近年来呈连续大幅上升之势,其往往是、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准备行为,为下游犯罪提供便利,同时下游犯罪又反过来刺激对信用卡数量的需求,导致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的进一步增多。那么如何理解中的“非法持有”?
律师解答:中的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即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具体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人既可以通过直接占有、携带等方法支配他人的信用卡,也可以通过其他方法予以支配,只要行为人能够对他人信用卡进行实际的支配和控制,就是持有。因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要求行为人物理接触或者本人直接持有他人信用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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