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和技术的进步,现在的社会处处都有监控,想直接拐走妇女儿童的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升级,那么如何区分的未遂和既遂呢?
律师解答:
根据文义解释,能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只需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本条法律所规定的六种行为之一。实施任何其中之一者,将以本罪定罪处罚。而条文对该罪的认定并没有附加其他限制条件,至于被害人是否被卖出、行为人出卖目的是否实现,对于本罪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均没有任何影响。换言之,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属于行为犯,不论被害人是否最终被卖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均不影响本罪犯罪既遂的成立。但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不是举动犯,故并非行为人只着手实施六种行为中一种就是既遂,行为人实施当中一种行为完成就为既遂,但未及实施完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未遂。如行为人以出卖目的在劳动力市场骗妇女,但未及控制该妇女就被抓获是未遂而非既遂,只要控制了该妇女就属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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