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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26 10:20:34

洗钱罪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行为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制裁,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修法对洗钱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修正案》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排除了原条文将“自洗钱”解释为犯罪的文本障碍,删除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罪状表述中的“明知”“协助”等表述,从而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事惩治的范围。二是全面提高了财产刑。本次修法取消了洗钱罪的罚金限额,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与自然人犯罪同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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