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洗钱行为危害金融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制裁,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洗钱罪的毒品洗钱行为与包庇分子罪和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有对有关毒品犯罪的掩饰、隐瞒行为,但也有较大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本罪除了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外,还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只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后罪的行为对象则是毒品犯罪分子或者毒品、毒赃。(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五种洗钱行为,而后罪则表现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4)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同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既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或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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