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21年3月1日前发生的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毁坏的高空抛物行为,在《修正案(十一)》公布后(2021年3月1日之前及之后),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如若在2021年3月1日之前仍然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在此之后按《刑法修正案(十一)》认定为高空抛物罪,则明显不公平;如若均等到2021年3月1日后一概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是否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则需要从新思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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