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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发生的危害交通安全行为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4 11:24:35

如果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的行为危害交通安全,即使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成立劫持汽车罪,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了《刑法》 第133条之二之后,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发生的上述行为,怎么处罚呢?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某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属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刑法修正案(十一)》是通过增设新罪降低该罪的处罚程度。基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要求,对于2021年3月1日之前的行为,都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同理,如果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设的《刑法》第133条之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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