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虐待行为本身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却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是否定虐待罪的成立,还是认定为普通虐待罪,抑或认定为虐待致人死亡(虐待罪的加重犯)?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同时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上述意见中的“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而适用加重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虐待行为本身符合情节恶劣的要求为前提的。
如若虐待行为本身并非情节恶劣,则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即不能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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