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罪名。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基因编辑婴儿”案于2019年12月30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追名逐利,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科研和医疗管理规定,逾越科研和医学伦理道德底线,贸然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扰乱医疗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解析要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刑法》第336条之一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既是对“基因编辑婴儿”案的类型化规定,大体上也是对基因编辑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间接否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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