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1-08-04
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事情都是有加重情节的,那么什么样的加重情节可以变更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呢?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只有当形式上的加重情节符合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时,才可能将加重情节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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