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甲,于2020年11月1日通过在计算机中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那么这种情况在《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审理的,该如何处罚呢?
律师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虽然根据检例第39号指导性案件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解释》,该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该解释明显属于类推解释,已被《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否认,故人民法院不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按行为时的刑法宣告无罪。如果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后审理该案,也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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