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娜 严选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21-08-04
某女子正处于失业状态,生活没有着落。正好一个男性看起来像个大款,跟女子承诺,定期提供给她生活费,让她一辈子生活衣食无忧,成为他的女人。女子考虑正在失业,生活没有着落,就全当挣钱。虽然不是很情愿,但还是跟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跑路,没有实现包养承诺。男子是否构成呢?
解答:
其实,女子对于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的、同意的,性关系的发生没有违背女子意愿,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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