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某大学的学生,今年19周岁。因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把父母给的钱挥霍一空,并欠学校九千多元学费。学校多次催他补交欠款,他不敢向父母要钱,于是想出了一个“绝招”:请同班的两名同学“绑架”自己来敲诈父母。那么,小王自己绑架自己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和,应当构成。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突出的特点就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产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免除行为人交付财物的义务。本案中,小王并未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并没有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在客观方面和客体上都与绑架罪不符。同时,小王是利用父母对其安危的担忧而勒索钱财,其父母交出财物的行为并非“自愿”,小王行为的实质是胁迫,而非一般的诈骗,所以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小王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小王采取的行为本质上是胁迫,而非单纯的欺骗。理由如下:
在犯罪构成上,小王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据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权利。在法律上,父母的财产并非就是自己的财产,一切通过非正当手段、未经父母同意而取得父母财产的行为都应当认定是对他人财产的侵犯。该案中小王已经侵犯到了其父母的财产权利。其次,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小王正是虚构自己被绑架且面临被伤害危险的事实,以引起父母对其安危的担心,达到对其父母进行精神强制的目的,从而来勒索钱财的,其欺骗只是胁迫行为的一个手段。第三,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法律并未排除受害人的亲属。综上所述,对小王行为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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