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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色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08 21:06:51

周某通过微信认识周某娟,并在微信上谎称自己名叫"张某",在宜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并担任大队长职务,后升任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副局长职务。认识后不久,周某约周某娟在宾馆见面,并与与周某娟发生了两次性关系,那么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色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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