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与聂某在电话里发生口角,遂邀集被告人胡某及胡某1、陈某持刀来到某宾馆找聂某打架。王某、胡某等人用拳脚、砍刀背对聂某、管某、陶某等人进行殴打,致管某受伤。本案中,只有王某一方具有斗殴的故意,那么是否要求双方有互殴的故意?
律师解答:聚众斗殴中只要有一方具有斗殴的故意就可以成立聚众斗殴罪,但是可能只对一方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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