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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是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发布时间:2021-08-08 22:46:04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上海市是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律师解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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