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聚众类犯罪的一种,具备该类犯罪所必要的特点,突出表现为犯罪涉及人员较多、行为具有双方冲突与暴力性、日常生活中频发,且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那么上海市是如何规定当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但是难以查清直接责任人时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聚众斗殴中,各行为人共同加害他人,致该人重伤或者死亡,但难以查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所有参与共同加害的行为人均应按照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裁量刑罚时,应根据各加害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程度、作用等情节,酌情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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