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为过程中,原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集资款炒股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13

白某在陕西制药厂改制过程中及陕西制药公司成立后,利用担任原国有制药厂、改制后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从其管理的本单位基建账户上挪用基建款项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白某在国有企业改制未非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及非国有企业成立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白某挪用部分款项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但该阶段原企业已由改制后的企业实际经营并承担盈亏风险,财产性质已由国有财产转为非国有财产,按照人随资走的改制原则,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变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因而白某应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为过程中,原国企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集资款炒股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13

白某在陕西制药厂改制过程中及陕西制药公司成立后,利用担任原国有制药厂、改制后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从其管理的本单位基建账户上挪用基建款项1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那么行为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本案中,白某在国有企业改制未非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及非国有企业成立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

白某挪用部分款项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但该阶段原企业已由改制后的企业实际经营并承担盈亏风险,财产性质已由国有财产转为非国有财产,按照人随资走的改制原则,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也相应变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因而白某应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参见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