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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进行了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2:48 浏览:5062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经过:

广西某某厂为了让员工帮其偷工减料,到地税务局虚开劳务发票,并由某员工在会计账上虚列支出审核入账,套取现金后放入小金库由专人管理,再按照实际出勤时间以劳务费的名义发给全厂职工110万多元。一审判决三个被告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一年,缓刑一年或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或15000元。

辩护思路: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故其指控依法不成立。  

2、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再审当中,辩护人龚律师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某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并进行了国家赔偿。

办案心得:

“术有专攻”,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来做。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和核心事实,是在于涉案的款项的性质如何去定性,到底是不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有到底有没有受到损害?而要解决这个问题,辩护人没有专业知识,也不具备专门资质,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函给国资委,请求说明,国资委指出,本案要证明私分的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除了要证明国家对其进行投资及其投资产生收益的账页凭证、会计资料外,还应当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界定或鉴定,以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作为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从案卷材料看,只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再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而会计师事务所是没有资质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或鉴定的。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界定或鉴定,所以用于发放劳务费的小金库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缺乏证据证明和支持,属于事实不清。

同时,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进行情况反映,后该局也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反映,希望检察院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历史条件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考虑,对企业当年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评估。最终,本案的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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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所龚振中律师为其辩护,一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进行了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2:48 浏览:5062次

案情经过:

广西某某厂为了让员工帮其偷工减料,到地税务局虚开劳务发票,并由某员工在会计账上虚列支出审核入账,套取现金后放入小金库由专人管理,再按照实际出勤时间以劳务费的名义发给全厂职工110万多元。一审判决三个被告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一年,缓刑一年或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或15000元。

辩护思路: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故其指控依法不成立。  

2、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再审当中,辩护人龚律师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某县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并进行了国家赔偿。

办案心得:

“术有专攻”,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来做。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事实和核心事实,是在于涉案的款项的性质如何去定性,到底是不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有到底有没有受到损害?而要解决这个问题,辩护人没有专业知识,也不具备专门资质,故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函给国资委,请求说明,国资委指出,本案要证明私分的国有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除了要证明国家对其进行投资及其投资产生收益的账页凭证、会计资料外,还应当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界定或鉴定,以国有资产确认报告书作为认定国有资产的依据。从案卷材料看,只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再也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进行证实,而会计师事务所是没有资质对国有资产进行界定或鉴定的。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界定或鉴定,所以用于发放劳务费的小金库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缺乏证据证明和支持,属于事实不清。

同时,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进行情况反映,后该局也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反映,希望检察院根据事件发生时的历史条件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效,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考虑,对企业当年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评估。最终,本案的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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